承兑汇票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差别在哪里?听《票据法》怎么说,首先,“背书”的语文含义是指“为某人或某事允诺保证,借此提高事物的可信度”。该词来自金融行业的票据方向,英文为“endorse”。早期,该词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较多,近年来,该词在中国大陆地区也逐渐流行。
也就是说,“背书”一词,语文上用在担保承兑方面是源自于票据上的专用含义。
其次,“背书”的票据法含义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请注意:票据法的文字中“非转让背书”并未包含“保证”,但是倾向于把“保证”也纳入非背书转让。特别是在电票时代,很多银行的系统是将“出票保证”体现在“票据背面”的)。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票据法的背书相对比较复杂,但是用白话说就是“在一张票据的背面写上一些内容,以此来记录(或证明)持票人想怎么处置这张票据。”
最后,在票据从业者口中的“背书”是最狭义的,特指票据法“背书”中的“转让背书”。
下面,着重从票据法层面来解释背书的相关定义。
第八条 汇票权利转让(转让背书)
汇票权利转让,多简称为“转让背书”,它的票据法表述就是:“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汇票权利转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从文意上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业内口语中的“背书”实际上称作“转让”更合适,“背书”只是转让的形式而已。
“票据人口头的‘背书’” = “票据法‘汇票权力转让’”
第九条 质押(非转让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用白话来说,假如你要用票据担保某项债务,那么质押这个动作也是需要在票据背面书写记载的。
质押到期后解质押,纸票单纯交付票据,电票在系统登记解质押日期,并体现在票据背面。(正
第十条 保证(非转让背书)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保证其实是一种担保行为,说白了就是替别人还钱的行为。所以,再次提醒:系统里收到“保证待签收”票一定不要“签收”。
第十一条 委托收款(非转让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纸票的一种背书形式,电票中已经取消,改为持票人直接通过接入行(开户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
关于贴现背书、转贴现背书、再贴现背书等内容,将在下一期中集中阐述。
总而言之,大家一定要清楚的认识到:“背书”只是一个动作,并不能表达你想要表达的意思,“转让”、“质押”、“保证”等才是表达持票人意思的词语。大家在日常实务中尽量改变用词习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沟通误会和损失。
最后再次强调:
“票据人口头的‘背书’” = “票据法‘汇票权力转让’”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