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商业汇票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在支付结算领域中被普遍接受并被广泛使用。一方面,商业承兑汇票在为出票人提供融资并为商品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另一方面,因票据可以不断背书流转的特性,也存在一旦这些用票企业,尤其是票据链条上的出票人经营陷入困境,势必造成整个票据链条上的主体一同陷入经营困境。
那么,如果票据链条上的出票人一旦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票据上的相关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文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归纳了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商业汇票七类问题的处理规则。
规则一:
票据债权人以对破产案件被申请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答案: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规则二:
票据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同的处理规则?
答案:
1、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票据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3、票据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第二十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第二十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则三: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票据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何申报债权?
答案: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票据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规则四: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何申报债权?
答案: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规则五: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案: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规则六: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案: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规则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票据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如何处理?
答案: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备注: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作者:郭玉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获取全套“商票到期不能兑付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