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票系统再追索超期后,票据不能流转怎么办?解决案例来了,案例简介: 某银行企业客户于2020年9月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后发生逾期垫款。银行通过线下与贴现申请人协商, 贴现申请人线下将贴现垫款本金及罚息足额支付。但由于该银行未于有效期内在系统中对贴现申请人发起再追索操作, 导致再追索超期, 使贴现申请人偿付资金后却无法获得票据权利。后通过向票交所提交申请, 从后台变更持票人信息,完成票据的权属变更。
一、 案例描述
B公司于2020年9月在A银行X分行办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8月, 贴现后A银行将该票据卖断到行外。票据到期后承兑人C公司经营情况恶化, 上述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按时兑付, 持票机构向A银行X分行发起追索, X分行于被追索当日清偿, 同时第一时间通知B公司兑付票据对应款项, B公司于2021年12月份将款项全额偿付。但是X分行未于有效期内在系统中对B公司发起再追索操作,导致再追索超期, B公司偿付资金后无法收到对应票据。经沟通, A银行向票交所提供《票据持票人变更申请书》及客户相关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由票交所后台操作变更票据持票人信息, 防止了A银行声誉风险的发生。
二、 成因分析
(一) 系统设计不完善
银行票据系统中未直观展示票据追索或者再追索具体情况, 同时没有系统操作到期提醒功能, 导致业务人员难以及时发现再追索超期。
(二) 工作人员缺乏票据专业知识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发生逾期, 持票人应在追索时效内发起追索。追索时效依据 《票据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及第三款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时效依据 《票据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及第四款规定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银行业务人员对相关规定了解不足,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再追索操作, 导致贴现人偿付资金后无法正常收到票据, 可能引发声誉风险。
三、 风控措施建议
(一) 做好票据业务风险提示工作, 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银行应做好对票据从业人员的票据业务知识培训工作, 定期梳理市场上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注意事项, 通过多种方式向从业人员进行宣导,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尽量避免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 优化完善票据市场参与者内部系统
总分行相关部门要完善在票据系统的信息展示功能, 正确、完整展示票据各项信息和流转状态, 并在内部系统界面对票据是否兑付等关键信息以醒目的方式向操作人员充分展示, 避免因信息展示不完整不及时或辨识不到位等原因引发操作风险, 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票据市场创新及风险防控案例汇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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