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需满足的3个条件,不知道会后悔,根据《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那么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3个。
1、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

2、票据超过权利时效期限(如票据到期超过2年),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3、票据未支付或承兑。

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持票人可向承兑人或出票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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