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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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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发布日期:2019-06-01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提起要式性那是承兑汇票的重要特点,出票人在作成票据时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妥善实施各种记载,否则票据效力可能受到影响。根据记载事项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可将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但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无效事项和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今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平台的小编将重点介绍一下承兑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兴趣的票友天下通商贸建议不妨耐心往下阅读。

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出票人若不在承兑汇票票据上记载,则票据不产生效力的事项。关于必要记载事项,各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不一,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具体如下:

1、标明“承兑汇票字样”

学理上将这种记载称作“承兑汇票文句”。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要求汇票票据载有承兑汇票文句,这是两大法系承兑汇票制度的一项显著差别。我国采用与大陆法系一致的规定。但由于我国采用统一格式的票据,承兑汇票文句已经印制在汇票表面,并且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分别记载,出票人自己只需选择正确的票据填写即可。

与内地的《票据法》不同,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仅仅要求承兑汇票表面有表明其为承兑汇票的文字即可。而不是必须写明“承兑汇票”字样。梁宇贤认为:“凡其他意义相同,足以表明承兑汇票之性质者,如汇兑券、汇单、商业承兑券等字样,亦无不可。”内地的《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用双引号标明“承兑汇票”,说明立法的立场是必须要写明“承兑汇票”字样的。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学理上称“支付文句”或“支付委托文句”。指出票人以文字表明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实践中这种文句一般表述为“凭票祈付”、“凭票付”或“请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字样。在我国的实践中支付文句也是统一在承兑汇票上印制好的,无须出票人另行填写。需要强调的是,承兑汇票的支付文句必须是无条件的。任何附条件支付委托,包括支付条件的添加和支付方式的限制,都将导致承兑汇票不产生效力。

3、确定的承兑汇票金额

承兑汇票上不仅要记载金额,而且记载的金额必须是一个明确具体的数额。任何对承兑汇票金额的不确定的记载都可能导致承兑汇票不生效力。比如,对承兑汇票金额作选择性记载(如5000元或6000元)、浮动记载(如5000元以上)与最高和最低记载(如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对货币单位的记载,人民币应当以“元”为单位,外国货币应当依其主要单位。而对币种的要求,《票据法》第59条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承兑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我国承兑汇票金额可以外币记载,但却要用人民币支付。实践中承兑汇票票据的金额栏里已经印刷好相应的币种,出票人妥善填写即可。

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填写票据金额时,阿拉伯数字和文字要相一致。但在两者填写不同时对票据效力的影响上有不同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一致认为此时应当以文字为准。但我国采用了迥异于两大法系的立场,规定该种承兑汇票无效(《票据法》第8条)。这是立法价值取向的问题,虽然对明确和稳定票据法律关系有一定好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汇票的使用。在填写承兑汇票金额时不能作任何的涂改,否则可能导致承兑汇票无效。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人。出票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出票人在承兑汇票上记载付款人姓名,并不表明付款人必定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完全是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付款。至于拒绝付款是否违反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但是,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付款人姓名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记载付款人,持票人就没有承兑和付款的请求对象,汇票关系根本就无法建立,没有记载付款人的汇票不生效力。

在己付承兑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时,承兑汇票付款人仍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大陆法系与我国内地都采用此规定。但我国台湾地区却规定在未填写付款人姓名时,以出票人为付款人,汇票效力不受影响(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第24条第3款)。英美法系中付款人也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人的姓名应当是正式用名,即自然人为身份证上的本名,法人为登记的全名。尽管票据法和相关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只要能确定付款人是谁即可的理论,但从避免争议和促进流通的角度讲,还是要坚持填写正式用名。

对付款人可否是多人的问题,一般认为付款人记载为多人对收款人有更高的保障。但是对多个付款人行使权利的方式素来存有争议。通说认为:(1)并列记载,如付款人甲和乙。收款人可向任何一人行使请求权。(2)选择性记载,如付款人甲或乙。收款人可向任何一人请求付款。(3)顺次记载。可先向记载在先的付款人请求,如有障碍,再向其后的付款人请求。(4)负担付款,如甲付40%,乙付60%。则该记载无效,承兑汇票无效。

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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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等承认无记名汇票的国家和地区,就可以不记载收款人,而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我国台湾“票据法”第25条第1款)。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内地,不承认无记名汇票,收款人姓名必须记载于汇票表面,即使在己受汇票中也是如此。

收款人姓名也应当记载正式名称,以减少不便。英美票据法都规定可以记载两名以上的收款人(英国《票据法》第7条第2款,《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10条)。我国实践中也可以记载两名以上的收款人。

6、出票日期

承兑汇票的实际出票日与汇票表面记载的出票日可能不一致,这时应当以记载的出票日为准,这是由票据文义性决定的。票据日期的书写应当规范,载明具体的年、月、日,三者中任何一个记载的缺失和错误都会导致汇票无效。实践中的出票日期还必须是大写的。

7、出票人签章

作为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的出票人当然应该在汇票表面表明其身份。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7项明确要求出票人的“签章”。这是因为在我国,自然人不能签发汇票的缘故。[实践中,单位签章的同时也会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或签名。根据《票据法》的文义来分析,无论是单位还是法定代表人,签章和签字都是必须的。如果签章是真实的,签字是伪造的,那么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承担票据上的付款责任。善意持票人只能请求其他真实签章人承担票据付款责任。在其他人付款后,伪造人要受到该付款人的追索,承担民事上的付款责任。

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的承兑汇票统一印制,出票人应当在出票人签名栏内妥善签章。《支付结算办法》第2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贴现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官网:http://www.txth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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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银行承兑汇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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