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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和付款人,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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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和付款人,区别在哪里?

发布日期:2019-06-20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和付款人,区别在哪里?通常情况下票据是由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这几个要素组成。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承兑人的责任有哪些?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和付款人,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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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使用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付款人是谁,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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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

承兑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追索权。由于持票人先前遭受了承兑人的拒绝付款,所以他会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从票据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承兑人是最终的清偿义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使是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也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或者承兑人为银行时,出票人账户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承兑人还应该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吗?

应该就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主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出票人时,笔者认为,此时承兑人和出票人是存在基础关系的两个直接当事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对抗出票人,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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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当权利主体是汇票的背书人、保证人或其他人时,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担最终清偿义务。因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资金关系,属于二者的票据基础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所以,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我们分享的票据的知识,票友们有更多的见解留言给我们哦!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贴现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官网:http://www.txthp.com/)

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1511.html

关键词:承兑汇票承兑人,承兑汇票如何贴现,承兑汇票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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