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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受企业待见的4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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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受企业待见的4个真相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一、背书转让票据,日后被持票人追索

情况介绍: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受企业待见的4个真相,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其他为目的,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大多数时候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少部分时候也用于设置质权、委托收款或禁止转让。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受企业待见的4个真相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受企业待见的4个真相

追索是指当持票人无法从付款人处获得票据款项时,请求票据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债务人包括所有在票据上背书转让过的背书人,以及票据出票人、承兑人。

风险产生原因:

只要背书转让票据,都存在在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发生法定事项无法承兑时被持票人进行追索、从而需要向持票人支付不超过票据金额的资金的风险。

防范方式:

若是将票据作为支付方式用于付款而进行背书,对于风险较大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建议由公司债务人直接将票据背书给公司债权人,公司自身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同时三方签订协议明确该票据背书债权人后视为债务人对公司、公司对债权人的相应金额债务已经清偿。这样,日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由于公司不在背书链条上,即无需承担相应票据义务。

二、接收了前手背书“不得转让”的电子票据

风险产生原因:

根据《票据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受企业待见的4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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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该等票据亦不得进行质押,即便质押,质权也无法有效设立。

防范、应对方式:

1.收票时仔细审查前手背书人是否有“不得转让”的背书记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流转,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若属于不得再转让的票据,可联系前手撤销或自身拒绝接收票据。

2.若已经收票,则待票据到期后及时进行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实现票据权利。

三、承兑、追索的电票相关规定与现实操作难以衔接

风险产生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包括:提示承兑后承兑人拒绝,或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后两种情况被称为“非拒付追索”。

但在现实操作中,出现了承兑人不进行付款操作,且既不拒绝承兑,也未达到非拒付追索条件,致使持票人既不能从承兑人处获得资金,也不能向前手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的情况。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受企业待见的4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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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持票人的应对方式:

1.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要求付款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介入机构代为进行付款或拒付应答;

2.付款人自身即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没有接入机构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人行指定的系统运营方——上海票据交易所反映相关情况,请求配合处理;

3.及时在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承兑人是否出现被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况,若出现相关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提出非拒付追索请求。

四、遇有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取证难

风险产生原因:

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其他为目的,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大多数时候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少部分时候也用于设置质权、委托收款或禁止转让。

追索是指当持票人无法从付款人处获得票据款项时,请求票据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债务人包括所有在票据上背书转让过的背书人,以及票据出票人、承兑人。

防范、应对方式:

1.在系统中进行相关票据行为时应谨慎处理,避免错误或失误操作;

2.当遇到可能引发争议的事项时,如提示承兑后承兑人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回应、承兑人拒付等情况,可采用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或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联系人民银行或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等方式对信息进行初步固定;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受企业待见的4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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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诉讼后,可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证据;

4.进入诉讼后,可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固定。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贴现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官网:http://www.txthp.com/)

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1751.html

关键词: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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