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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票据质押的5个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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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票据质押的5个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9-10-20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干货:票据质押的5个法律效力,所谓票据质押,指的是以设定质权、供给债款担保为意图所进行的背书行为,它是有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法,将收据转移给质权人,以收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背书人债款清偿确保的一种方法。那么票据质押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实现票据质押呢?下面天下通商贸将做详细分解,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耐心往下阅读。


干货:票据质押的5个法律效力

干货:票据质押的5个法律效力


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经设质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就在于,被背书人有收取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旦到期日,持票人(质权人)就可受领票据金融。

2、切断抗辩的效力。切断抗辩是指就某一票据权利存在着对人抗辩事由的场合,当该票据权利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时,该抗辩事由不随之而转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后手票据权利人。规定抗辩切断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使票据权利受让人与其前后的法律地位相脱离,确保其作为票据权利人的地位,从而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这里所说的抗辩事由,仅限于对人抗辩事由,而不包括对物抗辩事由。对设质背书来说,尽管被背书人是代背书人行使权利,但他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与背书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质权人),即抗辩的切断;相反,如果债务人与持票人(质权人)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以行使抗辩权。这一点与转让背书相同而与委任背书相异。当然,如果持票人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

3、权利证明效力。经设质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为质权人,无须再举其他实质证明,善意付款人对他付款之后,即可免责。

4、权利担保效力。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这与委任背书中被背书人取得的权利为代理权不同。在前者,付款人如拒绝付款,被背书人(质权人)的实际利益即遭损失,也就是说自己对背书人的债权不能从票据金额中优先受偿。在后者,被背书人(代理人)的付款请求如遭拒绝,视同背书人的付款请求遭拒绝,代理人在其中并无实际利益。因此,在设质背书中,背书人应对被背书人(质权人)负担保付款责任。换言之,设质背书具有权利担保效力。

干货:票据质押的5个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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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背书。根据日内瓦(公约)第19条第一款但书的规定: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有背书权,但是只能为委任取款背书,不得为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我国《票据法》对此无规定,以后修订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再背书问题应从日内瓦《公约》的规定。

票据质押的实现:

票据质权,也称为有价证券质权。票据质押既然是债权性质权,便会发生被担保债权与票据付款期日不一致的情况。在票据质押中,现设A对B有债权,B以票据一张设质于A,A占有票据,票据付款人为银行C。在被担保债权未获清偿时,被担保债权的清偿与票据付款期日有三种情形产生,A如何实现票据质押?

1、票据的付款期日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相同

A的债权届期,可以直接向银行C提示付款,而C也必须向A付款。此时勿需经出质人同意,因为行使票据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出质人B不占有票据,自然无法提示票据,C因此无法向其履行义务。

2、票据的付款期日先于其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届满

此种情形,纵使被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质权人仍有权请求付款银行C支付而直接受领。因票据有提示期日限制,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则有对票据权利造成损失的危险,如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已到或丧失追索权。不过,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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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的付款期日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

此种场合,票据虽未到期,如质权人认为必要,便有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转让票据。此为《德国民法典》第1295条所规定,我国《担保法》未规定。同时,质权人亦可留置票据到票据到期日以实现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提存,或要求出质人另外提供其他有效担保而返还其设质票据。当然,若A的债权届期,B已清偿其债务或者B已为期前清偿,那么A应返还该设质票据于B,否则,A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此时其质权已归于消灭。票据质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的讨论只是问题的开始,其涉及的相关问题如汇票、本票及支票的质押均需专门分析,小编将另拟文探究之。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贴现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官网:http://www.txth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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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什么是票据质押,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电子承兑汇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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