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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财务电子承兑汇票案教给我们的启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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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财务电子承兑汇票案教给我们的启示(下)

发布日期:2020-08-30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宝塔财务电子承兑汇票案教给我们的启示(下),2018年底以来,针对宝塔系的票据纠纷案件爆发,至2019年12月9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宝塔财务公司涉及票据纠纷类案件1132起,宝塔系案件的大爆发,也使得票据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的许多争议问题浮出水面。神阙所张亚文律师结合本所办理的相关案件,对于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与大家分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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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纠纷案件如何选择被告?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票据追索案件的被告选择很多,我们可以按照因素,经评估后选择被告。当然因为最高院密函的关系,如果被告中有宝塔系公司,那票据纠纷案件就会由宁夏中院审理,这时候我已经在被告选择的时候已经排除了宝塔系公司。

在评估过程中,我认为最重要的因素是履约能力,背书人中有时不乏资信良好,偿债能力较强的主体,这时候我们可以选择几家,对自己的债权形成多重保险。其次,根据管辖原则,就近选择被告,在本地或者临近城市诉讼解决争议,节约成本的同时也能及时止损和控损。最后,如一开始的诉讼中选择的被告无法送达,经判断后如认为其并无履行能力,完全可以考虑撤诉,避免送达程序的发生拖延诉讼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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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票人是否可以请求直接前手履行基础法律关系下的付款义务?

持票人能否要求直接前手履行基础关系下的付款义务?目前各观点争议较大,有认为前手背书了合法有效的票据给持票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也有认为,票据事实上未获得兑付,付款义务并未实际完成,直接前手仍然负有付款义务。

那么笔者受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68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的裁判理由的影响认为,涉及票据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合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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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与直接前手之间需要区分原因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在原因关系层面直接前手有就欠付款项承担清偿义务,就票据预约关系层面应当依法背书票据。但背书后的票据如未实际付款,那么直接前手仅履行了票据预约关系层面的义务,而对于原因关系层面中的债务承担义务,并未实际履行,所以持票人可以请求直接前手履行基础法律关系下的付款义务。

来源:张亚文 江苏神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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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2463.html

关键词:宝塔财务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财务公司电子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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