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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这2种情况,千万不要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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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这2种情况,千万不要大意

发布日期:2020-09-01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这2种情况,千万不要大意,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是指在汇票背书转让时,经过一手或多手背书后,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汇票出票人、收款人或者前手背书人进行背书的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这2种情况,千万不要大意


回头票一般不影响票据的流转和票据权利的行使,但有两种情况需要引起承兑行重视。

1、A-B-A回头票

A-B-A是指出票人出票给收款人,然后收款人直接背书给出票人的情况。

A-B-A回头票,可能存在着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单纯融资,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

一般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对A-B-A回头票会要求比较严格或拒贴。


2、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是关联企业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交付一定保证金,然后出票的功能,具有一定融资作用。

因此,当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是关联企业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由于某一手背书人重复了,导致可追索对象相对减少。

针对回头票,收票人要注意分析回头背书的合理性,根据背书上的单位作出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收取。

回头票实例: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这2种情况,千万不要大意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

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背书人为持票人。

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3)承兑人为持票人。

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这2种情况,千万不要大意


(4)保证人为持票人。

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权,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官网:http://www.txth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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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承兑汇票重复背书,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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