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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已有企业中招,千万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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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已有企业中招,千万别忽视

发布日期:2020-09-12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已有企业中招,千万别忽视,临近年关,不法分子利用广大中小微企业承兑汇票知识的缺乏,大范围撒网寻找目标。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已有企业中招,千万别忽视


写在前面

本文为笔者2019年12月所写,2020年1月转发微博,但是在转发的这一刻,不法分子诈骗的对象已有调整。原先主要是为了诈骗票据的买入方(文中的“甲”),后来发现对“甲”这个角色比较难以行骗成功,所以现在已经开始对文中的"B“也下手了。B一般来说,在银行已经难以开出银票(授信不足,保证金不够等等原因),所以不法分子以帮助B开银承为诱饵,骗取高额手续费及开票费,一般20%左右,也就是说,不法分子告诉你,我帮你开1000万的银票,你得付我200万的手续费。此处利用的就是对“出票已登记”状态的不理解。

一 事件回顾

2019年12月第二周的周末,笔者在几个企业的群内发现有人咨询“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的票是否能收?”。收到咨询后,笔者按照“正常的保证票据”咨询解答流程对“保证票据”的风险问题做了解答。不想,在接下来的几个工作日中,类似的咨询越来越多,而且出票人均集中在几个主体(公司)上。越来越多的企业敏锐的觉得其中必有“妖”。笔者起初以为ECDS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又有新漏洞,但是经过实测后发现并不存在漏洞问题。直到笔者亲眼看到一份关于此类票据业务的“操作说明”后,才理清了逻辑思路,并且意识到这类事件很可能涉嫌又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专门针对业务知识并不完善的资金方的,高智商的”(涉嫌)票据诈骗案。

二 事件逻辑

现在,我们来看看这种所谓的“保证待签收”的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对票面及背书企业按字母进行替待设置

我们按照惯例,对票面及背书企业按字母进行替待设置。我们称票面出票人为A,票面收款人为B,背面第一被背书人(第一受让人)为C,背面第二被背书人(第二受让人)为D,以此类推。对于保证人我们称为“甲”。

其次,看看整个票据的流转过程

简单的来说,整个票据表面看似的流转路径为:A→B→C(其实没有C),其中A→B为出票交付动作,B→C为背书转让动作,整个业务中的C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

但是,实际上的票据流转并不是B→C(背书转让),而是A→甲(保证申请背书),甲→?(甲签做了“保证签收”以后此票其实是回到了A的库中),甲的网银系统在“保证模块”(注意并非“背书转让模块”)刷到票以后做“保证背书签收”动作。这个“甲”其实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整个票据的流转中并没有C(被第一背书人)参与进来,票据的整个流程甚至都还没有到B。而整个业务流程的设计者(不发分子),主要是想造成“甲”误认为自是“C”的错觉,因为“甲”的确在网银系统中刷到票,并且“签收”(此签收非彼签收,签收的定义我们下文解释)了。此处就是利用了甲对票据业务及票据系统的不熟悉。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已有企业中招,千万别忽视


我们再来对比下“正常银承出票保证” 业务的流程:A(出票登记)→甲(保证)→A(申请承兑)→银行(承兑)→B(收票)→C(背书转让)

对比之下我们可以发现,作为银承,此案的票据甚至连“银行承诺兑付”的这个动作都没有开始做,仅仅只是做了“出票登记”(可以理解为向系统报备自己的出票计划)而已,这种票据就算“出生”充其量也只能算一张出票人自己作为付款人的“普通商业汇票”,甚至连商业承兑汇票都算不上,最多算一张欠条。所以,从信用角度来看,这张所谓的“票”因为都没顺利“出生”,连信用都还没有产生!而且票据在经过“甲”的保证以后,其实已经停止流转了,B也不能实质上持有票据,B充其量只能从网银的“出票待签收”模块查询到这张票的初始信息而已。

再者,看看整个业务的资金流转

整个票据的实际资金流转路径为:“甲→B”(票据转让对价,通俗的说就是买这张票需要付的资金)+“甲→A” (业务佣金)。其中,→B的部分为主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是B向甲做了一笔基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融资;其中,→A的部分为次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为,A是整个业务的介绍人,收取的是介绍费。

是不是非常纳闷,作为这个业务的“出票人”和“票据到期后的付款人”,竟然是中间人的身份。那么,我们不禁要想,票据到期后,谁来兑付?一般来说,银票当然银行作为第一兑付人,可是,这个票银行都没做“承诺兑付”的动作,银行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张票,不论从事实上还是法理上来说,银行都不可能是兑付人,也不会去承担兑付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假如没有第三方(银行)承兑人,那么作为一张“汇票”是谁有付款责任?A(出票人),可是,本业务的A是谁?我们熟悉么?他为什么在整个流程中的又有介绍人的角色?这个A靠谱吗?我想,到这里大家都觉得指望A到期付款,应该把握并不大。

出票人不付款,我们其实还可以行驶追索权,找B付款。可是,整个票据流转中甲是B的后手么?当然不是,不但不是后手,还是前手。什么意思?意思是,票据到期后,B还有“权利”对甲行驶“追索权”,要求甲支付票面金额,通俗的所,甲花钱买了一张“票”,“票据”到期后不但不能拿钱,反而要被别人追债。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已有企业中招,千万别忽视

是不是很奇特?最为票据的“最后”一手,买入票据,付了对价,到最后却可能成为这张票据的最终“付款人”被别人追债。本来是是收钱的业务,变成了付钱的业务!冤,比窦娥还冤!

第一, A—票面出票人/疑似中间人/疑似诈骗方

第二, B—票面收款人/实际融资方

第三, 甲—表面第一被背书人/实际出票保证人/实际出资方/疑似受骗方

甲万一不慎买入票据,到期以后能够收回票款的概率只能用四个字来表述——听天由命。

这种案件假如真的是有预谋的诈骗,骗的是出资人对票据“保证”知识的不了解,骗的是出资人对ECDS系统“保证”版块的不了解。

一旦出资人买入票据,很可能会在一年后才发现被骗,这样就给予了诈骗方A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而B,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也已经不足以归还融资款。

另外,由于有协议(见下图)的存在,整个案件的定性非常困难,种种证据似乎都不足以说明这是一个诈骗行为,更像一个借贷纠纷。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已有企业中招,千万别忽视

三 风控措施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其实,防范这种类型的风险是相对简单的。

第一、积极学些票据保证知识

第二、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的票一律不予签收,并且所有的票据买入签收都只能是在“背书待签收模块”内的“签收”菜单内。

第一、积极学些票据保证知识

《票据法》保证相关条文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说,保证人就是垫背的,到最后你很可能是票据款的最后兑付人,具体作用参考前几年盛行的“联保”,保证人并不是一个挣钱的人,是一个亏钱的人。)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这个动作在电票里就叫“提示保证待签收”,一旦签收了,在法律上你就是保证人了,就要给出票人擦屁股了)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在此案例中,甲/实际出资人,一旦在保证模块下签收了票据,票据的实际持票人有可能变成了B,到那个时候,债权人变债务人,债务人变债权人)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承兑汇票中签收的定义

电票中的”签收“与我们日常中的”签收“意思并不完全一致,日常生活中的”签收“关键在”收“字,是把物权、资金拿进来、入库的意思;电票中的”签收“其实是对相对方某一个请求”允许“的意思。(正兴票研——企业票据安全专家)

举例来说,日常生活中,给你100块钱,你可以用“签收”这个词来表示把这100块钱拿来放入口袋的意思。但是电票中,我通知你,你欠我100块钱了,假如你用了”签收“,那么表示你同意你欠我100块钱这句话了,那么你做了“签收”的动作,其实是确认了你欠我钱,是你要从口袋拿出100块钱。

所以,在电票系统内,千万不能乱点“签收”按钮,一定要看清楚,是什么模块下的“签收”。

“保证签收”——负债(一般在出票过程中常见)

“背书转让签收”——收益(最常见)

“质押签收”——收益(普通企业不太常见)

“贴现申请签收”——收益(只有银行能执行这个动作,普通企业无权)

第二、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的票一律不予签收,并且所有的票据买入签收都只能是在“背书待签收模块”内的“签收”菜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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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电子承兑票据状态,票据状态保证待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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