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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财务“提示付款待签收”,力帆财务“结束已结清”,真无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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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财务“提示付款待签收”,力帆财务“结束已结清”,真无解吗

发布日期:2020-09-30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宝塔财务“提示付款待签收”,力帆财务“结束已结清”,真无解吗,2019年最受票圈瞩目的两个票据状态:宝塔财务的“提示付款待签收”,力帆财务的“结束已结清”,都让票友们开了眼界、涨了知识!这两个状态都阻碍了一个行为--拒付证明。大家都在关心,究竟票据状态是不是“拒付证明”的唯一证据?在《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研究实际案例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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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财务的相关案例和法律知识点,票研社已经向大家分享了很多,本期,票研社给票友们还原力帆财务最新公开案例,全干货解析,希望可以给票友们带来启发。

案件还原

2020年1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浙0281民初11463号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瑞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栋斌橡塑螺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

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票研社解读】这是起诉日期,判决日期是2020年1月2日,可见本案是简易程序,三个月审限,余姚市法院严格在审限内完成案件审理)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庭审中确认):

1

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金额100000元

2

该款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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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1

2018年5月14日,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票据号码为190765300003920180514193582379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5月14日。

2

该汇票多次背书转让,原告系因宁波天瑞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机器定作合同价款(【票研社解读】原告取得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而取得该汇票。

3

汇票到期日(即2019年5月14日),原告提示付款,付款人(承兑人)同意签收,但一直未付款(【票研社解读】这里需注意,承兑人同意签收提示付款,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里的操作,这个行为不代表承兑人同意付款,法院如能查明票据状态,并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规则解释状态对案件分析理解将更有利)。后原告委托律师于2019年10月28日向付款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汇票款,但其未作回复也未付款(【票研社解读】注意!追索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可以通过发律师函中断追索时效,律师函也可以作为拒付证明的间接证据)。以上事实由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明细信息、定作专用合同、律师函等证据予以证明(【票研社解读】票据追索权纠纷证据链组成)。

法院观点

1

本案所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汇票经多次转让,背书连续,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票研社解读】证明票据权利,《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与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未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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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同意签收,但不予付款,也不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在原告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款后,付款人仍不予付款及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其行为构成事实上的拒绝付款证明(【票研社解读】法院认为的事实拒付行为构成的要素)

3

被告浙江栋斌橡塑螺杆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汇票付款人并未拒绝付款,原告也没有拒绝付款证明。此辩称与本案事实不符,也是对拒绝证明片面的、机械的理解。拒绝证明并非只能以语言或文字表示,行为更是直接的表示。(【票研社解读】《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拒付证明不可片面、机械的理解,并非只能是语言或文字表示,行为是更直接的表示。)

本案应认定原告具有付款人的拒绝证明,其有权向汇票背书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各被追索人应连带支付原告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支持票据追索权)。被告宁波天瑞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票研社解读】被告不到庭,放弃抗辩权利,不利于自身权益保护)。

票研社的思考

案例涉及法律很多,票研社思考只简单总结与票据有关的知识点,不过多解读其他内容。

一、票据状态仅体现电票系统的操作结果,不是唯一拒付证明的方式,实践中应该加强对电票系统的学习和理解,法官没有电票系统操作经验,但是电票的票据行为离不开系统,诉讼中,应该引导法官了解电票系统对票据状态的影响。

二、票据追索权有6个月时效,律师函可以中断时效,律师函可以作为拒付证明的间接证据。

三、票据追索权纠纷证据链组成,票据、明细、合同、律师函等。

四、事实拒付行为构成:1-持票人按期提示付款,2-承兑人签收提示付款,3-承兑人未向持票人转款,4-律师函催款,5-承兑人始终不出具拒绝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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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付证明不能片面、机械的理解,行为是更直接的意思表示。

六、被告应到庭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 律启票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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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2547.html

关键词:宝塔财务“提示付款待签收”,力帆财务“结束已结清”,电子承兑保证待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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