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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差别在哪里?这5点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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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差别在哪里?这5点才是关键

发布日期:2020-11-19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差别在哪里?这5点才是关键,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很多人还是混淆不清,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在意义和功能上却相差甚远,弄清这两者的区别,可以有效利用应收账款为企业高速发展助力。

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差别在哪里?这5点才是关键


一、定义和服务范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法律性质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

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差别在哪里?这5点才是关键


应收账款转让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属债权让与或转让。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三、生效前提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差别在哪里?这5点才是关键


四、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首先由出质人清偿债务,在其不能履行清偿义务或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成立时,质权人有权对收取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及收益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替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

五、多重行权效力不同●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需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基于同一合同或收费权等产生的债权,不能按份或分割质押给多个债权人,只能全部质押给同一质权人,在后登记的质权人,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顺位获得清偿。但为了控制风险,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能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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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同一应收账款进行多重转让,会导致受让人对该项应收账款行使权利时形成阻碍,从而造成权利冲突。根据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要求,应承认首先依法完成转让手续的受让人为实际受让人。具体而言,以首先通知债务人并已支付全额对价的受让人为实际受让人(时间以债务人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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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商业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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