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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的6个区别,好多人不知道,看完长见识 了,票据融资是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结合起来的融资方式,其中包括票据质押、票据贴现、承兑汇票保贴等形式。票据融资业务以其操作便捷、转让快速、财务成本节约等众多优势,倍受中小企业青睐。
票据作为重要的支付结算与短期融资工具,可有效提升企业的融资效率,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供给侧改革方面发挥了愈加突出的作用。
票据质押是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虽然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都是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然而所依据的法律在具体操作上有较大差异,其融资方式也并不相同。
票据质押的业务办理
01、质押的票据形式要件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设定质押的票据首先必须是有效票据,质权人(银行)应当对票据的形式要件尽其必要的审查义务:票据上的票据当事人的签章是否齐全;已经为背书转让的票据,其背书是否连续;对明知出质人是基于使用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而取得票据的,则不应再接受出质人设定质押等;否则即属于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自然也就不能享有票据质权。
在质押的商业汇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且记载被背书名称。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或质押条款的,不能构成票据质押。
02、出质人依法持有票据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与行使,必须持有票据为前提。这是由票据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因此,票据设质时,出质人必须持有票据方能为票据设质。否则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设定票据质权,票据质权必须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与基础,缺少此前提,也就使票据质押成为不可能。这一要件同时还要求出质人是票据上有处分权的人,如果持票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则不能以票据设定质押。
03、签订质押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因此票据质押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至于质押合同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另外,由于票据质押的特殊性,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但是出质人在票据上为质押背书的,也可以推定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成立。
04、主债务到期
如果质押票据的主债务履行完毕,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质押票据所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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