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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看完直接收藏了,随着票据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来付款,但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而企业后续的偿债能力往往受其自身发展状况的制约,因此商业承兑汇票往往存在到期被拒付的风险。
近期,本所建设工程团队在为多家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多次遇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的情况,故笔者选择通过图文形式分情形为大家介绍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持票人该如何行使追索权的问题。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均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追索权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或者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2、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且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均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再追索权
1、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或者背书转让环节存在非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示例:出票人与背书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背书转让均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
1、持票人拒付追索,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追。票据债务人以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持票人向背书人(收款人)追索,背书人(收款人)清偿后,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其可依据其他真实的基础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四、持票人为提前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最终持票人的追索权如何行使?
情形一:持票人向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贴现。
1、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不存在恶意(指通过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重大过失(主要指银行在票据贴现业务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则享有票据权利,正常行使票据追索权。
2、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可能丧失票据权利,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情形二:持票人向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或个人贴现。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违法买卖、贴现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贴现行为无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贴现”款和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声明:
本文由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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