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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维权,要点有6个,早知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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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维权,要点有6个,早知早受益

发布日期:2022-01-03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纠纷也呈逐年增长趋势,笔者检索了2021年10月25日前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相关案例,共获取了41823篇裁判文书,从地域分布来看,此类案例主要集中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分别占比19.45%、13.08%、9.05%。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8134件。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本文就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应如何维权,笔者将从“力帆系”“宝塔系”两个典型案例,分析此类纠纷的维权要点,以期为各位同行及持票人启动此类诉讼提供一点参考:

“宝塔系票据纠纷”案例

背景:2018年7月10日,宝塔财务公司对外发布公告,承认公司已发生票据到期无法付款,并作出分期兑付承诺。

2018年1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发布第一次公告,要求持票人登记票据债权,并称宝塔财务公司有关票据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取证。2018年12月18日,银川检察院决定对宁夏宝塔石化集团董事长孙衍超等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大数据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1年10月25日前共5113篇裁判文书。

(注:因涉及案例过多,笔者在本篇文章中仅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059号案例进行分析。)

本案中持票人收到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公司,收款人为宝塔国际公司,承兑人宝塔财务公司已办理了承兑的汇票,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涉案汇票“可转让”,后涉案汇票依次背书至持票人(背书连续)。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因承兑人未付款,故持票人诉至法院。


“力帆系票据纠纷”案例

背景:2020年8月21日,重庆五中院发布了受理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件及债权申报的公告。其中申报的大部分债权是由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出票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承兑人的票据纠纷所确认的债权,力帆财务公司也成为继“宝塔系”票据案件后,大规模的拒绝承兑票据的财务公司。

大数据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1年10月25日前共1012篇裁判文书。

(注:涉及案例过多,笔者在本篇文章中仅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545号案例进行分析。)

本案中力帆销售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力帆丰顺公司开具了一张可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力帆财务公司,在该票据承兑信息栏处记载如下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最终持票人提示付款后,该汇票“付款或拒付”一栏中载明“同意签收”,汇票票据状态显示“结束已结清”。但力帆财务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其至今尚未实际履行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义务。


接下来,笔者对上述案例中引发的系列问题,予以一一分析,具体包括:

  •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 如何确定管辖;

  • 追索权触发的原因;

  • 追索程序的处理;

  • 追索时效起点的认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概念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

实践中有大量持票人误以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于银行承兑汇票,进而错估风险,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区分两类汇票的关键在于承兑人的主体,而不能仅仅依靠抬头来判断。

宝塔财务公司出具的票据是由宝塔盛华公司作为出票人,宝塔财务公司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力帆财务公司出具的票据是由重庆力帆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出票人,重庆力帆财务公司作为承兑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虽该票据抬头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但因其承兑人为财务公司,故该本质上也是商业承兑汇票。


(二)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指的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追索权触发的前提、原因

(1)区分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付款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定日付款的,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追索权的分类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七条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以上法规,在追索权纠纷中“拒付证明”是行使追索权的关键性证据。

在“宝塔系”案例中,宝塔财务公司发布公告写明其存在“造成持有宝塔票据的客户不能如期兑付”的问题,其作为付款义务人向所有持票人以发布公告的方式作出到期不能兑付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该公告表明其存在拒绝付款的事实,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所有持票人发生效力,该公告可以认定为拒付证明。

力帆财务公司出具的汇票票据状态显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力帆财务公司并没有拒付,但事实上持票人并未收到兑付票据金额,也未拿到拒付证明,这也造成实践中持票人维权的难点。在“力帆系”案例中,法院裁判观点:认为系力帆财务公司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签收票据的行为致使持票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拒付证明,故未出具拒绝证明的责任应由力帆财务公司自行承担。

(四)追索权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持票人可向其前手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五)追索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关于先刑后民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综上笔者对两个典型案例涉及的票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对票据纠纷中追索人行使追索权前提条件、举证要点、追索时效进行了分析。实践中票据纠纷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仍有很多难点问题,造成持票人维权困难,希望笔者的分析对持票人关于商业承兑汇票维权有所助益。

本文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官网:http://www.txth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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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维权,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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