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发布,依据公告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企业、财务公司作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应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票据信息。
1、如果您是承兑人
1、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等。
2、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
3、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4、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之后的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企业必须进行披露。其中,承兑日期是指付款人承诺支付汇票金额的时间,而不是指付款日期。
2、如果您是持票企业
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3、如果您是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2、承兑人披露信息及时、准确、承兑的票据无逾期记录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优先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延迟、虚假或者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审慎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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