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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票诉讼,遇上依职权移送管辖,看最高法的观点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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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票诉讼,遇上依职权移送管辖,看最高法的观点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2-04-23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最高法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即“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该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不服不允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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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救济途径,最高法同时认为,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有异议,可向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编者认为,后续应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当事人如果对该管辖权裁定有异议,再按《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请最高法院完善依职权移送管辖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也包括不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管辖,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

一、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该条规定,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如果受理之前发现案件不归本院管辖,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二是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三是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四是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移送管辖的裁定对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将案件退回原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是为防止法院之间就管辖权问题无休止的推诿,拖延诉讼,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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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移送管辖:一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是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受诉人民法院更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当事人变更后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政区域发生变更。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针对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全面的适用条件及排除性条件,人民法院并不能任意裁定移送管辖。当然,正如您所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则性比较强,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确实存在任意移送管辖、推托管辖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指定管辖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了上级法院通过裁定方式指定管辖法院,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管辖秩序。从我们调研情况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和情形把握较为准确,争议不大,因此,目前并无必要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等。

二、关于当事人能否对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上诉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角度看,这里的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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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两种裁定形式,一是当事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当事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

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目的来看,管辖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目的是及时纠正管辖错误,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职权,解决内部具体分工和协调问题。同时,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主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综上,您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全国法院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相关规定,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2日




观点延伸:


甘肃高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的规定,只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不予立案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以及管辖权异议裁定,才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而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推进或者阻却程序进行的裁定,比如,原一审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既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也未对案涉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当事人对该裁定既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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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吕某1、吕某2等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案号:(2020)甘行申198号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甘行申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某1,住甘肃省兰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某2,住甘肃省兰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某3,住甘肃省兰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某4,住甘肃省兰州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乔某。

一审第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法定代表人石某。

一审第三人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滩尖子村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


再审申请人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以下简称吕某1等4人)因其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甘71行初2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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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兰政建〔2002〕052号《关于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通知》等,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系城关区政府、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城关自然资源分局),一审裁定认定本案适格被告是城关自然资源分局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并裁定以城关区政府和城关自然资源分局为共同被告继续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移送或者指定管辖适用裁定。第二款规定,对该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不予立案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以及管辖权异议裁定,才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而对于在诉讼过程中为推进或者阻却程序进行的裁定,当事人是不可以提起上诉的,对此类裁定,亦不能申请再审。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针对原一审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但该移送管辖裁定属于原一审法院为了推进诉讼程序进行而作出的,该行政裁定既未对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也未对案涉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产生实际影响,故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对该裁定既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申请再审的对象依法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其.再审申请超出了法定再审事由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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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朵利民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赵静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婷


来源:最高判例|陈鸣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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