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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追索规则有哪些变化?早知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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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追索规则有哪些变化?早知早受益

发布日期:2022-10-12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票据追索权系票据权利的一种,其源自于《票据法》直接规定。《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的特点

01

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何谓第二顺位权利?前文提到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票据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即票据追索权只有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得时,才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02

被追索人可以为多人,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包括全部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226.html

关键词: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追索规则有哪些变化,票据追索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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