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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背书转让与保证行为,其中包含的学问真不少,看完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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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背书转让与保证行为,其中包含的学问真不少,看完长见识了

发布日期:2022-10-15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背书转让

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可用于哪些交易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电子商业汇票可否进行同户名背书

同户名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自己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行为,多是由于背书人电票账户开户银行的功能有所不同,背书人为变更电票业务银行而发生的同户名背书行为(亦称之为重复背书)。《票据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无禁止同户名背书,因此只要同户名背书是连续的,该项背书仍属正常票据行为,ECDS系统是支持的。

电子商业汇票可否允许“回头背书”

所谓“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转让行为,“回头背书”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ECDS 系统是支持“回头背书”的。但是《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可否以单纯背书方式进行转让电票

央行办公厅2010年27号文“为便于财务公司对集团内部电子票据的集中管理,成员单位或其直接交易对手,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背书方式将电子商业汇票转让给集团公司。”

转让背书行为的最后期限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不得转让”的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亦即后手一旦签收了前手加注“不得转让”的电子商业汇票后,只可进行提示付款,而不可再转让或申请贴现 、质押。


保证行为

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保证持票人获得该票据付款的票据行为。

哪些人可以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保证业务中的保证人

除中国人民银行、同一张票据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外,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都可以作为票据保证人,办理保证业务。保证业务一旦完成,保证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必须与被保证人承担同等的票据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电票保证业务的处理原则

(一)票据承兑后交付收款人前,承兑人可以发出保证申请,出票人可以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系统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系统先接收了保证申请,则系统不接受出票人的提示收票申请,必须在保证人签收或驳回后或承兑人主动撤回保证申请后,出票人才可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二)同一被保证人可有多个保证人,但被保证人不能通过ECDS同时向多个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只能依次一对一发起。即同一被保证人只有在收到保证申请回复或撤销保证申请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

(三)保证人必须在被保证人作出其他票据行为之前完成保证业务处理。


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偿付责任上处于同一顺序

《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在责任的顺序上并无先后之分。因此,持票人究竟先向谁行使票据权利,完全由其自由选择决定。他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或被保证人,同时或先后行使票据权利。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232.html

关键词:电票背书转让与保证行为,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转让背书行为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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