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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行使及追索,尤其是这3种情况,早知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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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行使及追索,尤其是这3种情况,早知早受益

发布日期:2022-11-11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票据权利的行使及追索

(一)诉前追索

1.按期提示付款。对于定日付款的电子商票,应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会丧失对其它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票据出票人、承兑人追索。


2.按期行使追索权。商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即持票人应在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否则,将发生权利灭失的风险。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追索通知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故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并不认可发出书面追索通知的效力,仅对于在ECDS系统中发出的追索通知方才认定其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基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就前述票据时效中断的认定存在争议,我们建议在追索方式的选择上,尽量同时选择线上和线下的方式,以便最大程度的保护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就票据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位权利,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只有在持票人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付后,方可对全部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诉讼追索

若商票仍无法及时承兑,建议持票人尽快通过诉讼手段及时追索,以免开发商丧失偿债能力。采用诉讼手段建议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承兑人拒付商票主要原因是现金流紧张,采用诉讼手段,除了关注判决结果之外,持票人的偿债能力也至关重要,这关系到获得胜诉判决后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因此,建议尽早合理地采取诉前保全或诉中保全手段,以及时锁定债务人相应财产,确保在执行阶段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合理选择被告。根据《票据法》规定,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最理想的方案,当然是把所有债务人都作为被告,即使承兑人无力兑付,也可以要求前手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从实务操作来看,因涉及送达环节,被告越多,诉讼进程就会越慢,持票人追索及获得兑付的周期就会越长,如遇到有个别债务人故意拒收法院传票,而不得已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又会大大拖延开庭时间。因此,若持票人拟加快庭审进程,早日兑付商票,应合理选择被告,在考虑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同时,也要考虑送达和联系的难易程度,以及被告所在地。


3.管辖法院。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为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因票据债务人均可列为被告,因此,在选择管辖法院上,要选取有利于自身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可在现有被告中选择任何一名被告的住所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或者为了便于诉讼,也可将对自己有利的住所地在有利于自己管辖地的债务人列为被告。

4.票据时效。票据权利行使时效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更短,且长短不一,应特别予以关注。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持票人应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选择诉讼方式追索的,应在前述期限内尽快进行,否则,相应的票据权利消灭。

5.证据的收集和保留。电子商票的持票人应随时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留,并及时保存原件,如承兑人出具的拒付证明、持票人发出的追索通知、与前手基础交易关系的合同等证明基础交易关系的相关文件。

(三)票据失效的救济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10]规定,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后,虽然票据权利丧失,但持票人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持票人仍可基于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请求前手方履行相应债务。在实践中,持票人虽持有商票,也应及时保留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以便届时可以另行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结语

建议持票企业在取得票据前应关注票据的合法性,在票据到期后应及时在期限内提示付款。在当前地产行业下行的大背景下,遭到拒付后,若决定采取诉前或诉讼方式维权的,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精准分析,选择最为适合的法律手段,提前制定诉讼方案,并及时了解对方可供保全的财产情况,尽早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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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287.html

关键词:票据权利的行使及追索,按期提示付款,按期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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