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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包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看完直接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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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包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看完直接收藏了

发布日期:2022-11-15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前言

随着外部融资环境持续收紧,房地产企业因承受较大资金压力和降杠杆压力,纷纷加大发行融资成本较低的商票。根据中银证券关于房地产行业的研究报告显示,2017-2020年房地产板块应付票据始终保持50%以上的同比增速。2020年8月,监管部门为控制房地产企业有息负债规模,对重点房企按“红-橙-黄-绿”四档融资管理,并设置了“三道红线”,而商票在会计科目中计入应付账款,避开了“三道红线”对有息负债的监管,进一步受到房地产企业的青睐。


2021年以来,商票爆雷事件屡屡发生。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最新公布的企业持续逾期名单显示,截止2022年5月31日,付款逾期的企业数量为2553家,占上海票据交易所注册企业(含财务公司)数量4.67%,其中房地产相关企业逾期数量占总逾期数量50%以上。因此,商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的权利救济成为施工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商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承包人可以根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

商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票据法律关系,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商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承包人作为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等行使追索权。

若承包人主张票据法律关系,一般需要证明以下三点:一是其作为持票人的合法性、真实性;二是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三是未逾期提示付款。

二、商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承包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即发包人使用商票代替现金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若商票到期被拒付,发包人仍负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即承包人有权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承包人收到商票即视为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在收到商票后,会被认为发包人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需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在(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故二审判决认定安徽三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说明最高院认为若发、承包人约定商票交付等同于合同之债已得清偿,则承包人需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三、一般而言,除双方另有特殊约定,承包人作为持票人享有行使追索权或者主张工程款的选择权

除双方另有特殊约定,承包人作为持票人既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法律未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上述两项权利的主张并无必然的先后顺序,承包人可择一主张权利。

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院认为“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不应视为已付工程款,理由如下:其一,宏信公司向山河集团支付13张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在案证据显示,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系因余额不足而被银行拒绝承兑,山河集团对此不存在过错。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95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山河集团有权要求宏信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95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本案中,山河集团提起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山河集团与宏信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宏信公司负有向山河集团支付工程款的给付义务。


汇票只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手段,山河集团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宏信公司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一审判决认定山河集团应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将另行诉讼的不利益分配给了债权人,属认定不当。其三,山河集团二审新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宏信公司知晓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的事实,并认可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9500万元不予抵减欠付工程款。此种情形下,宏信公司主张已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山河集团支付9500万元工程款,山河集团应通过票据追索权另行主张该9500万元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即使承包人同意采用商票形式支付工程款,且发包人已另行支付利息,若商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包人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有观点认为,在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商票支付工程款,且发包人已另行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应认为发包人已按约支付相关工程款,承包人应另行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主张票据追索权。但笔者认为上述 观点忽视了商票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商票没有承兑的情况下不应产生清偿工程款的效力。

在(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二审安徽高院以当事人同意采用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且东至汉唐已实际支付商票部分利息为由,认为东至汉唐公司已按约支付2800万元工程款,认定安徽三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但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东至汉唐公司向安徽三建公司出具四张共计2800万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但四张汇票到期后,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实际兑付。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亦明确‘由于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等原因,未能按期承兑’,截至目前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偿还此款项,因此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2800万款项。东至汉唐公司支付部分利息,是基于双方之间《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不能因利息的支付就认定2800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该2800万元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28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安徽三建公司有权要求东至汉唐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28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

五、主张行使追索权与主张工程款对承包人的权益影响

首先,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同时有权一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票据追索权仅为普通债权,无法获得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若作为发包人的房地产企业经营恶化、资产负债率较高,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其权益能够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需要证明其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及应付款金额,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主要在承包人一方,举证责任较重,若工程价款需要通过鉴定,则诉讼时间较长。而票据纠纷中,承包人作为持票人证明其持有效票据并履行了程序性的义务,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主要在发包人,举证责任较轻。若发包人资金状况良好,承包人主张行使追索权能够较快速回笼资金。

第三,时效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票据纠纷中,《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结语

2021年以来,许多房地产企业陷入资金和信用危机,头部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也不容乐观,上百家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宣布破产。在此情况下,鉴于承包人作为持票人享有行使追索权或者主张工程款的选择权,为更好维护承包人权益,建议承包人选择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外,在发包人要求以商票方式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避免与发包人约定“商票出具后视为工程款已支付”等消灭工程款请求权的条款,或者要求发包人出具关于商票到期无法承兑后可继续向其主张工程款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

撰稿人:王佩瑶(高级合伙人) 刘宣辰(执业律师)

稿件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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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包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商票到期不能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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