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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恒大票据暴雷,在地产圈及商票圈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大量恒大票据持票人因所持票据无法兑付,背负着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压力。面临票据纠纷的持票人如就所持票据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票据权利时效?在法庭上如何就票据时效进行适用?通过何种方式避免时效经过票据权利消灭?本文从这三个要点进行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文 | 王乔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 1 -
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辨析
票据权利时效=诉讼时效?or除斥期间?or其他?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需考虑票据权利时效对应民法上关于时效的哪一种制度,部分观点认为票据权利时效属于除斥期间,部分观点认为属于诉讼时效,票据权利时效的理解对票据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救济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既往办理票据案件经验及实践案例做出如下分析。
1. 票据权利时效并非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可知,票据权利行使超过法定期限产生的后果是票据实体权利的消灭,持票人不再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如义务人以时效经过进行抗辩,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因此票据权利时效并非诉讼时效。
2. 票据权利时效并非除斥期间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及票据时效的不可变性,有部分观点认为,票据时效属于除斥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可知,票据权利时效会因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中断。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可知,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此处与票据权利时效具有明显区别,因此票据权利时效并非除斥期间。
3. 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权利期限的特别规定,属于消灭时效。
针对这一观点,笔者检索以下案例,作为参考依据:
参照案例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506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在烟台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一案中,烟台鑫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二)烟台鑫发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因时效中断而并未超过票据时效,原判决认定行使追索权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总结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第二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时效属消灭时效,本案中烟台鑫发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便已知被拒绝付款,直至2012年10月16日才向法院提起追索权诉讼,此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票据追索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虽然超过票据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追索权,但并不影响烟台鑫发公司依据其与高金丰公司和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之间所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向上述两公司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对此,原审已经释明,烟台鑫发公司可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对其权利予以救济。”
参照案例2: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津03民终968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文安县天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与天津万隆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文安县天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六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天恒公司票据权利时效处于疫情期间,票据追索权时效也适用上述规定,疫情期间时效中止。”
天津市三中院将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列为本案第二项争议焦点,论述如下:“关于争议焦点2.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权利期限的特别规定,除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中断事由外,并无其他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经过,直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天恒公司在涉诉汇票拒付后,除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和承兑人国投公司主张权利外,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在法定期限向其他前手依法行使追索权,因法律规定的对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截至天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未进行有效追索,其向相应前手的追索权因票据权利时效经过而归于消灭。
至于天恒公司主张适用因疫情原因致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意见,一则天恒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不受疫情因素影响,二则票据权利时效不属于诉讼时效,亦无中止之法律依据,故对天恒公司上述理由不予采信。”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可知,票据权利时效在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上类似于除斥期间,而同时又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本质上是为了督促持票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同时限缩持票人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时限以稳定票据交易市场秩序,并赋予持票人可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对其民事权利予以救济的特别时效规定。
- 2 -
票据权利时效在审判阶段的适用规则
票据权利时效的适用,法院是否可主动援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诉讼时效的适用以当事人主张为准,法院并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的适用可以采取职权主义模式。即除斥期间届满后,不必对方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照职权审查该期间是否届满以及该期间届满的效果,从而确定该权利是否消灭。
针对票据权利时效的适用,法院是否可主动援引,司法实物当中仍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在上述(2021)津03民终968号案例中,上诉人文安县天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即采取“票据权利时效抗辩需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这一观点作为上诉理由进行阐述,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法院并未将此问题纳入争议焦点展开论述。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85号判决书中,上海高院就该问题的认识:“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为票据权利的消灭,故票据权利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票据时效的经过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原审法院主动适用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认定招行创智天地支行对相应前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也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主动适用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
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可知,票据当事人不能主动选择或放弃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利益,只能依法被动承受,票据权利时效经过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这一法律后果类似于除斥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故在票据权利时效在审判阶段的适用规则问题上,应参照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则,即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照职权审查该期间是否届满以及该期间届满的效果,从而确定该权利是否消灭。
- 3 -
“票据权利时效”与“票据诉讼时效”的区分
在票据纠纷中,存在另一个针对时效适用的普遍性问题,众多持票人不清楚涉票据类案件应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还是适用2年、6个月、3个月的票据权利时效?当票据权利时效经过,票据权利消灭后还能否实现权利救济?应当如何救济?
1. 票据纠纷时效适用,首先应确定案涉票据纠纷为票据权利纠纷还是非票据权利纠纷。
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可知,票据持票人享有的权利有两种,一种为票据权利,另一种为非票据权利的普通民事权利。
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申3936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在本案票据真实有效且背书连续的前提下,耀罡公司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其权利进行救济。即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耀罡公司可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若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则耀罡公司在诉讼时效内可依法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如因票据产生的纠纷为票据权利纠纷,则应当适用“票据权利时效”相应规定,即适用2年、6个月、3个月等,向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如因票据产生的纠纷为非票据权利纠纷,则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应规定,即适用“票据诉讼时效”。
2. 票据权利时效经过,应当及时行使票据诉讼时效,避免同时丧失票据权利与非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非票据权利主要包括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等。虽然票据权利与非票据权利并非一一对应,且两种权利的行使大多情况下并不互为前提,但部分非票据权利的行使仍受票据权利时效的制约。
参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4963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本案原审法院依据案涉承兑汇票载明的到期日为2014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以票据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为由拒绝放款,且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事由情形的基本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未在两年的权利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2016年6月16日即丧失票据权利,此时即应知晓其已获得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至2020年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可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产生的前提就是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该种权利产生的日期即票据权利丧失之日,如持票人在丧失了票据权利之后,未及时行使其非票据权利,超过了3年的票据诉讼时效,则将彻底丧失权利救济途径,其损失将再无补救的空间。
来源: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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