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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被拒付,持票人如何维权?行使追索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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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被拒付,持票人如何维权?行使追索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12-10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商票被拒付,持票人如何维权?

自2021年恒大出现大规模的商票逾期拒付,陆续有不少商票出现逾期,其中包括融创系的商业承兑汇票。


我们律所接触了众多票据纠纷的客户,有少数客户质疑通过诉讼解决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是否有用,认为不如等等或协商解决。虽然诉讼仅是手段,不是目的,且实务中,的确存在不少拿到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到位的案子,但我们应衡量诉讼成本和结果,综合作出判断,不应因噎废食,以等代诉。

通过诉讼,可以确定债权,提高债权效力等级,且不用再担心权利时效问题。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也就是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下面简要介绍票据追索权诉讼的常识和实务问题。


一、读懂商业承兑汇票

处理票据纠纷,首先要审查票据是否为有效票据。结合《票据法》的规定,排除或者核实影响票据效力的相关情形。


商业承兑汇票的正面:

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企业。

收款人:接受票据的企业。

承兑人:最终付款的企业,一般出票人与承兑人为同一企业,即谁签发谁付款,也有特殊情况。

承兑信息:对于付款的约定,一般载明“到期无条件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背面:

背书人:转让这张承兑汇票的企业。

被背书人:受让这张承兑汇票的企业。

背书日期: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时间。


二、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并取得拒付证明,避免因提示付款期未提示付款,导致持票人丧失对背书的票据追索权。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规定可知,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关键取决于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时间。即只要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拒付,持票人即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三、票据追索权的时效、发生、行使、丧失、效力

根据追索权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如何合理合法行使追索权,并根据诉讼请求准备相关证据。


①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应当在时效内及时行使追索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提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超过追索时效,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②票据追索权的发生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③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④票据追索权的丧失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⑤票据追索权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四、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以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及自身情况,灵活确定管辖法院,节约诉讼成本。

五、确定诉讼请求

持票人在追索权诉讼中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六、票据关系与基础交易关系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但是票据的无因性并非不考虑基础法律关系,票据的取得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基础交易关系,票据背书要连续,尽量避免票据民间贴现,避免无真实合法基础交易关系的情况下接收票据。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追偿权纠纷中,被告一般会根据上述规定提出“原告不是合法持票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案涉汇票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若以贴现方式取得案涉票据,该行为无效,不属于合法票据不享有票据追索权”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法院是否应当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 提高了诉讼风险。持票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合同履行的证据材料,在诉讼时,做好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准备。

作者:卢彤彤律师

来源:储誉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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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345.html

关键词:商票被拒付,持票人如何维权,行使追索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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