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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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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发布日期:2023-03-26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链断裂引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甚至不能按期兑付施工企业的票据。

施工企业无法通过兑付票据收回工程款,既要承担巨大的资金垫付压力,还有可能面临下游材料商、分包商各方的起诉,施工企业一下成了行业的“夹心饼干”。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

  1. 施工企业是以票据关系主张工程款,还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去要求开发商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呢?

  2. 施工企业可以不受票据关系的限制,直接依据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开发商要回工程款吗?

  3. 如果施工企业接受开发商以票据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支付方式,那接受票据,会不会意味着开发商已经完成付款?

这些问题我们一个个来看。

解决


上述问题目前还属于地产建工行业形势下产生出来的新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直接或者明确的规定。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不过,我们通过对判例的研究,挖掘出来最高院关于这类问题的裁判观点,有助于解决本文的问题。

我们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来说。

问题一:施工企业可以不受票据关系的限制,直接依据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起诉开发商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最高院的这个判例:

(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

本案中,施工企业山河集团与开发商宏信地产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后开发商将13张总金额为9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施工企业用于支付工程款。

施工企业申请承兑票据时,被银行以余额不足为理由拒绝了。施工企业无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是这么判的: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我们总结一下一审法院的观点: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施工企业的请求,认为施工企业应当首先依据票据追索权主张相应权利。施工企业不服,上诉到了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最高院最终是推翻了一审法院对此部分的裁判。

我们给大家翻译一下:

最高院认为《票据法》不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债权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

鉴于此,我们通过上述最高院的判例可以总结出裁判要旨:

施工企业既可以选择依据票据关系主张兑付票据获得工程款,也可以选择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要求支付工程款。

问题二:如果施工企业接受开发商以票据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支付方式,那接受票据,会不会意味着开发商已经完成付款?

同样的,我们再来看一下最高院的这个判例:

(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本案中,施工企业安徽三建与开发商东至汉唐公司签订了某建材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东至汉唐公司向安徽三建出具了共计28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工程款,票据到期后,东至汉唐公司既没有兑付,也没有另行支付相应工程款。在此期间,安徽三建将其中的2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将这2000万元向银行贴现,安徽三建向银行偿还了贴现融资款。

本案中,施工企业认为该汇票未经承兑,不应视为已付款,开发商则认为已经完成相应工程款的支付。

一审法院是这么判的: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一句话概括一下:

一审法院认为施工企业将票据背书转让,银行进行了贴现,就视为开发商已经完成了工程款的支付。

施工企业当然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二审法院也未能支持施工企业的请求,认为开发商已按约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当依据双方汇票的约定去主张商业票据款和承兑利息。

施工企业对二审的判决结果自然也是不能接受,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再给大家翻译一下最高院的观点:

简单来说,最高院认为商业汇票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在没有承兑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完成工程款的支付,施工企业享有的工程债权不因汇票的出具而消灭,可以基于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同样的,最高院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17)最高法执复68号中也明确表示:

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所以,施工企业不用担心接受了票据而导致债权消灭,只要开发商没有兑付票据,那么,他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就没有实际履行。


碎碎念


当然,为了施工企业能够适用上述判例充分保护自身利益,我们仍要提醒各位施工企业在接受票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 尽量约定开发商要提供担保,从而确保票据可以承兑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拿回工程款。

  • 明确约定如果票据无法兑付,则施工企业仍保有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票据未兑付视为工程款未支付。

  • 约定开发商不能按期兑付票据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因不能兑付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 约定票据到期之日即为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这样可以将应当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延后,也是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延后。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 提前与下游分包商、供应商明确约定好商票背靠背条款,避免分包商、供应商拒绝接受商票从而导致施工企业进退两难,承担更大的资金垫付压力。

作者: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纲;律师 刘思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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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558.html

关键词: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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