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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过期不能点提示付款,还能行使票据权利吗?看票据法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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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过期不能点提示付款,还能行使票据权利吗?看票据法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3-03-31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商票过期不能点提示付款,还能行使票据权利吗?看票据法怎么说,在笔者代理诉讼业务实践中,发现大多数人对如何行使票据权利知之甚少,并因此而可能放弃本可以实现的债权。现笔者以支票为对象粗略的阐述下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知识,以让更多人懂得在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票据利益。


商票过期不能点提示付款,还能行使票据权利吗


什么是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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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均是请求权。当我们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持票人才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去获取票据金额。故实质上法律在票据上设置了双重权利,其目的就在于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让票据制度能够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发挥票据的效用。但是法律在赋予票据双重权利的同时,也对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做了特殊的规定。即持票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去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否则就会影响其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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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由于法律赋予了票据双重权利,也对持票人做了特殊的规定。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否则就会失去票据权利。针对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持票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时效一旦经过,票据权利即告消灭,权利人无法再主张票据追索权利。即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

什么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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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持票人确实未在法律对实现票据权利规定的时效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持票人仍可另寻他路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有可能因为消灭时效的经过或者票据记载事项的欠缺等原因而使持票人无法获得清偿,而原来的票据债务人也不再负有票据债务,就有可能发生票据债务人从票据权利人处获得额外的利益的情况。因此《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使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的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要求票据上的有关当事人直接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商票过期不能点提示付款,还能行使票据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以后,对获得该权利下的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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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时间点必须是在票据时效经过或票据丧失后,故应当将该权利作为一种基于票据而产生的非票据权利。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故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适用票据权利的时效,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适用《民法典》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

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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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要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还须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主要包括:1、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2、票据上的权利是因为时效期满或者手续的欠缺而消灭;3、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重点说明,此处的受有额外利益,包括出票人、承兑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免除的付款义务。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以被告所获得的额外利益为限,一般以票据金额为限。


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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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六个月)行使权利,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之消灭。但持票人仍享有请求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权利,该权利的期限为三年。在持票人能证实其曾合法享有票据权利,则法院予以支持其票据利益。


本案中,广州市利庆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庆正公司”)与广州凯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茂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交支票原件及相应支票的合法来源的证据(其与龙门瑞美斯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供货合同》及送货单),证实其曾享有票据权利。一审及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凯茂公司取得票据的理由正当,其系涉案支票的合法持有人;因凯茂公司未在法定的六个月票据权利时效内行使权利,故其所有的票据权利消灭,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凯茂公司仍享有请求利庆正公司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凯茂公司向利庆正公司提起的系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该权利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适用票据权利的时效,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现凯茂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未超出三年的时效规定,其诉请利庆正公司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323084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驳回利庆正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商票过期不能点提示付款,还能行使票据权利吗




综上所述,持票人如果在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后,仍可另寻他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该权利相对票据权利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该权利只能向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主张的金额以不超过票面金额为限等。因此持票人在经济交易中,必须高度关注票据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限,避免增加维权的成本。


来源: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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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票过期不能点提示付款,还能行使票据权利吗,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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