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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员防范欺诈,应重点做好这6点,早知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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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员防范欺诈,应重点做好这6点,早知早受益

发布日期:2023-04-24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要点

商业银行须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从制度、流程、操作、管理等各个方面落实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把风控工作落实到位,有效遏制各类风险案件的发生。


保理业务员防范欺诈,应重点做好这6点

保理业务员防范欺诈,应重点做好这6点,早知早受益,近年来,为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扶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国家颁布了多项供应链及应收账款融资扶持政策。与此同时,不久前颁布的《民法典》也新增了保理合同章节,体现了国家对保理行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保理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重要性的肯定。然而,保理业务备受瞩目的另外一面,却是频频发生的风险事件,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防范也日益受到各家银行的重视。





风险管理存在缺陷



与传统的信贷类业务不同,保理并非仅提供融资服务,它是以真实交易背景为前提,银行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保理的风险不仅源自融资主体的信用风险,也与供应链上下游各主体的自身资质、基础交易背景、应收账款质量等息息相关,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然而,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产品的同质化和同业竞争的加剧,导致银行为满足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将保理变成了流贷的替代品,以致在审批过程中,更多依赖对主体信用风险的审核作为风险缓释抓手,而忽视了对交易流程风险的把控。这无疑加剧了银行的隐性风险。一旦事后发生风险,银行只能通过不断提升单据门槛、设立更严格的审核要求来应对,甚至要求增加买方确认环节来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并逐渐形成恶性循环。

在此背景下,卖方要获得保理融资,就必须要有“符合银行要求”的单据,给企业提供了单据造假的动机。但当这种情形愈演愈烈形成死循环时,保理业务也就变得真假难辨,往往越“完美”的单据背后的风险越大,最终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有心算计的不法分子也越来越多,不论是卖方欺诈,还是买方欺诈,甚或是买卖双方联合欺诈,欺诈案件的不断出现,均意味着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存在着一定缺陷。





保理欺诈的主要表现



攻与守、骗与防的博弈永远都在进行,欺诈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不法分子可能已研究过银行保理的操作流程,提前对审核要求做好了“尽职调查”、甚至事先已进行了演练。根据多年的保理从业经验,笔者将目前存在的保理欺诈的表现归纳为以下几点:

保理业务员防范欺诈,应重点做好这6点

现象一:单据造假

单据造假是最为常见的欺骗手段,通过伪造假合同、假出入库单据、假货运单据等,将真实日期、货物名称、金额等变造成需要的内容,以构造虚假的交易背景,诈骗银行融资款项。

此外,对于发票造假,近年来先开票后作废的情形也屡见不鲜。企业在融资申请时提供真实发票,一旦获取融资后,立即将发票作废或以红字冲销发票。

现象二:假冒买方盖章

赊销交易中,大多数买方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且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应收账款转让银行的行为大多不会配合盖章确认。而为了获得银行融资,卖方企业乘银行工作人员不注意,冒充买方在回执上签署买方的假章;或者买卖双方串通,由买方加盖假章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确认。

现象三:真假参半

该类现象常常发生在历史上存在过真实交易往来的买卖双方,企业曾在银行正常办理过保理业务,买方也按要求正常回款。但买卖双方停止合作关系后,企业利用银行的惯性思维,伪造材料,虚构应收账款,骗取融资。在真实的交易中掺杂虚假交易套取保理融资。

现象四:重复融资

该类现象多为企业利用同一套合同发票在多家银行或金融机构重复融资,即企业将已转让/质押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其他银行,造成一笔应收账款多次融资。





保理欺诈典型案例



案例一:伪造基础单据,虚构应收账款

案例中,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买方付款日期不晚于卖方交付货物之日起180天。同日,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且将该事宜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书面确认。业务到期后,因买方未依约支付上述货款,保理商多次催告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保理业务员防范欺诈,应重点做好这6点

保理商诉求买方支付应付款;买方声称虽然买卖双方签署了《购销协议》,但卖方并没有实际交付货物,且卖方也承认未交付货物的事实,故买方认为该笔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无需进行还款。法院认为,买卖双方认可所签署的《购销协议》及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并在盖章真实的情况下,既不能对先后加盖印章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上述书面证据,因此认为,两者陈述不足以推翻书面证据证实的应收账款为真实的事实,并据以判决买方承担付款责任。

该案件在《民法典》施行前所判,但其传达的保护善意第三方的理念与《民法典》一致。在《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虚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增添了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虚构应收账款也不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无效,但需基于保理商作为善意第三方的前提下,即银行或保理商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须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履行审慎审核的义务,否则,主观上难以构成“善意”。

案例二:伪造买方印鉴对应收账款转让确认

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环节,大多数银行会优先选择以买方盖章的形式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尤其在反向保理业务中,作为核心企业的买方加盖公章确认后,更加明确了还款责任。

案例中,为向债务人送达《介绍信》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银行工作人员前往买方办公地,并出具了《应收账款确认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确权文件”),要求买方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

然而,业务到期后,买方未能按时还款,并提出上述文件加盖的公章非买方真实公章,也非本公司加盖。经司法鉴定,债务人在回执上加盖的章为“假章”。债务人另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询问笔录,证实卖方总经理指导外部人员穿着买方的工作服,并使用伪造印章对确权文件盖章。

案例表明,只要未能对买方公章真伪进行有效甄别,就会带来业务风险;且该案例还提示,即使前往债务人住所地所获得的债务人印鉴,也未必系真实印章,盖章的人、盖章的地点、盖章的流程都可能是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

司法实践中,印章的“真伪”基本以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为标准。若鉴定结果对保理商不利,且保理商无法证明债务人曾使用过该诉争的印章,则保理商极有可能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保理欺诈防范措施



从上面两个司法案件不难看出,保理的欺诈风险可以概括为“假账”、“假章”和“假人”。因此,严防“三假”问题,就能有效规避大部分业务风险。为了防范欺诈风险,各家银行普遍对保理业务制定了详尽的内部审核标准和操作流程,但为何依然反复被骗?究其原因,一是忽视了对流程风险的审核,依然以主体信用风险审核为主;二是有章不循、有禁不止,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执行操作流程;三是缺少严格的贷后管理和监督。鉴此,应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防范保理欺诈风险。

保理业务员防范欺诈,应重点做好这6点

第一,树立“流程风险”的审核理念。正如前文所述,保理是供应链金融方案中与之最为契合的产品。因此,当审核保理业务时,不能仅审核融资主体,而应扩展到供应链上下游各环节。将各环节获得的信息进行相互交叉验证,以证实基础交易真实存在。具体而言,除对融资主体进行审核外,还需对交易对手的资质、基础交易背景、应收账款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实现从单一“产品标准”向综合“服务标准”的延伸。

第二,交易双方为“强+强”组合。“强”并非指企业规模,而是指卖方所供、买方所产的产品均为交易双方的主营产品,且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以大型国企或央企下属子公司为例。传统授信观念认为,集团母公司一定会为陷入债务危机的子公司承担债务,故子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强;但受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的影响,基于各自独立的法人地位,母公司无法律上必然的为子公司偿债的义务。因此,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子公司授信风险低、最终损失小,还是要重点检查企业财务状况与其可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基础交易需有“多维度”数据支持。“多维度”首先指的是时间维度,即交易双方应有着长期、稳定和良好的交易历史。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的核查,可以全面评估客户资信、交易规模及回款信息。这其中应优先选择回款足额、准时、无商业纠纷、交易频率稳定的交易对手;相反,对于买卖双方属首次交易,或历史上存在回款异常的交易,则应谨慎介入。

“多维度”还包括空间维度,即提高买方的分散度。通过衡量卖方主要交易对手,尽量受让多个买方形成的应收账款,以提高不良客户的欺诈成本。同时,如基础交易为关联交易,还应对交易价格、交易实质进行深入分析,以避免存在互购交易、应收账款互抵等情形。

第四,“宏观”与“微观”结合来审核应收账款。“宏观”审核即借助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把控企业应收账款总体水平。一方面通过衡量企业应收账款金额、账龄分布、历史坏账率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做到“账实相符”,以防范虚增应收账款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应收账款余额与企业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金额相匹配,从总量的角度对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

“微观”审核即针对单笔交易,审核业务单据,衡量应收账款的质量。主要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发票、第三方运输单据、入库单等辅助证明材料,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同时,将单据数据与历史交易、同行业数据比较,查看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异常情形,如应收账款反季节上升、为突发性大额交易,或提供的经营及交易数据明显不符合行业数据等。

第五,关键操作环节风控措施需落实到位。虽然各家行对于保理业务操作有明确的制度要求,但“十案九违规”。如果操作人员对风险认识不到位,存在“重业务、轻风控”的思想,没有充分认识自身所承担的内控责任,满足于业务流程的完整性,对操作风险防范存在麻痹思想,放松操作标准,则对风险的防控工作定会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第六,贷后管理是风险管理的最终章节。为确保银行贷款安全、防范业务风险,风险管理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贷后管理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业务投放后,客户自身财务状况、上下游企业经营状况、交易情况均会发生变化,因此,贷后管理就是要跟踪客户所属行业、客户的上下游和客户本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应收账款可能会产生逾期、坏账的情形,并提出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客观来说,保理业务发生风险是各种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越早发现虚假交易,银行遭受的损失就可能越小。因此,银行将业务审核重心前移,做好贷前、贷中的工作仅是守好了保理风险的前半场,并不能因此而放松了贷后管理。融资款项发放后,贷后部门还要协助配合落实回款监控、定期对账等工作,将风险形成闭环,守好贸易自偿性的最后一道大门,使全流程风险管理不会成为空谈。

 保理业务员防范欺诈,应重点做好这6点

“欺诈”与“反欺诈”在不断博弈中不断升级。面对异常严峻的风险形势,唯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安心地扬帆远航。对此要抱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消除各类麻痹思想和错误认识,从制度、流程、操作、管理等各个方面落实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把风控工作落实到位,进而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以有效遏制各类风险案件的发生。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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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理业务员防范欺诈,保理欺诈的主要表现,保理欺诈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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