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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电子商票纠纷常见实务问题分析,现在知道还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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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电子商票纠纷常见实务问题分析,现在知道还不晚

发布日期:2023-07-23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干货:电子商票纠纷常见实务问题分析,现在知道还不晚,票据作为支付及结算手段,广泛运用于各类商事交易中。近年来,随着电票系统(ECDS)及相关规则的完善,商事主体多以电子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进一步提高了流通效率。然而,由非金融机构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或“商票”),系以普通商事主体之信用为依托,兑付风险较高,一旦承兑人发生资金链断裂,往往引发票据兑付危机。近两年以来,接连有大型房企“暴雷”,全国法院票据类纠纷案件激增,笔者以近期代理的多起与各地产集团之间的票据纠纷之经验,对电子商票类纠纷常见实务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期对商事主体有所提示。

电子商票纠纷常见实务问题分析


一、票据请求权与基础法律请求权之选择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文所称电子商票,即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的汇票。

实践中,以地产集团为典型的大型企业为了缓解现金流压力,往往以开具或背书转让电子商票的形式向上游供应商等债权人支付款项。此时,收受电子商票的持票人既与前手存在票据法律关系,又依基础法律关系对其享有原因债权。

由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排斥其依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当电子商票到期未能兑付时,持票人可权衡考虑以下因素,择一选择依基础法律关系提起合同之诉,或依票据法律关系提起票据之诉:

(一)电子商票兑付保障及流转情况

当电子商票除有承兑人负责承兑外,另有票据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或有虽未在票面上记载为保证人,但实际通过出具《承诺函》等形式承担兜底兑付责任的“保证人”时,可优先考虑提起票据之诉,要求该等主体承担相关兑付责任,以扩大追索求偿范围。

同理,如电子商票经多手流转,最终背书转让至持票人时,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可向前手、出票人、承兑人主张票据责任,此情形下,依票据关系起诉可追及的被告较多,更有利于款项受偿。

(二)基础合同约定情况

以票据法律关系起诉,除可请求支付票面金额外,还可依《票据法》第七十条,主张由承兑人支付自电子商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相较而言,如基础法律关系下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或合同对逾期违约金的约定较高,或对违约方另需承担非违约方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如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有明确约定的,从债权优先性或诉请金额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可优先选择提起合同之诉。


(三)诉讼成本

对于一个或少数几个基础合同项下开具大量电子商票的情形,两种诉讼路径下诉讼案件数量及诉讼费成本有所不同。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的,仅需提起一个或少数几个合同之诉,即可涵盖合同项下的所有逾期商票(乃至可以预期违约为由,一并起诉已开具、未到期商票所对应的款项),以及合同项下已发生但尚未开具商票的款项(如有),有利于整体处理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比之下,每一张电子商票原则上都是一个独立的票据之诉,待其逐一到期起诉,不仅周期较长、工作量较大,且如总标的额较高,拆分起诉所需缴纳的诉讼费总额也会高出不少。不过,根据笔者的立案经验,部分法院对于同一合同项下开具的批量商票,允许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起诉。因此,如有需要,可尝试在立案前与法院沟通了解立案尺度。

(四)举证责任

如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则应遵循相应法律关系项下的举证规则,对拟主张的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举证。相比之下,票据纠纷的核心证据为票据本身,且电子商票系通过公权力设立的电票系统流转,其票面记载内容及票据流转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信度较高,相比于传统纸质票据而言,争议空间大幅减小,举证难度往往相对较低。因此,从举证责任角度考虑,尤其是在基础法律关系项下核心证据较为薄弱的情形下,建议优先选择票据之诉。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电子商票类纠纷的举证责任亦有轻重之别。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审查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不同法官的审查尺度有所不同,甚至大相径庭——大部分案件中,法官仅要求持票人提供基础合同并说明案涉商票的取得背景,但少数法官在已有基础合同证明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仍进一步要求持票人提供与案涉商票相对应的结算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相当于在票据纠纷案件中实行“穿透式审查”。可见,对于电子商票类纠纷的证据准备,仍以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基础法律关系为宜,以便应对不同尺度的案件审查。

二、电子商票诉讼常见实务问题

(一)票据背书

1、票据背书连续性认定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对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做出了规定[1]。票据之诉中,对于票据票面记载的连续性,是审查的重中之重。传统纸质票据囿于载体所限,可能出现背书中断、背书不连续或背书记载有误等情况;但目前,就电子票据而言,票据之背书流转均基于接入银行进行,不连续的背书事实上已经较难出现。

2、电子商票背书特殊情况:持票人回头背书

(1)常见的回头背书情形之一,是经过流转,商票又回到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手上。


在这一情形中,票据上的原债务人,经过流转又成为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法》未禁止回头背书的效力,故其与一般背书具有同等效力。但有以下问题,需特别注意:

首先,回头背书可能会造成可追索对象减少的法律后果。为避免循环追索,《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也即,在回头背书后——持票人是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任何前手均无追索权,出票人仅能对票据载明的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是背书人的,持票人对其第一次背书后的后手均无追索权;持票人是承兑人的,持票人对任何人均无追索权。

其次,在回头背书的情况下,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审查,法官会特别关注各手之间的关系问题。如转让过程中的各手均为关联企业的,不排除法官从严审查时,认为该背书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系单纯融资之风险,进而影响票据的正常兑付。

(2)对于电子商票,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即未经其他流转过程,直接出现“自己给自己背书”。

该情况通常是企业基于贴现或其他业务需要,对商票进行跨行流转,进而在票面记录上出现“自己给自己背书”的情形。对此,法官一般认为不影响背书连续性,但在笔者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官通常会对该背书行为进行询问,持票人需予以解释。

综上,基于票据的文义性及电票系统的特殊性,对于电子商票,背书连续性基本能够得到保障。或换言之,除非有相反证据,只要商票能在电票系统上正常流转,其背书就应推定为合法、连续。

(二)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贴现以提前“变现”,由银行或贴现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对于电子商票而言,票据贴现实质上为票据背书的一种类型,但因其特殊性以及在实务中引起的法官关注程度,本文将其列为单独一节。


1、票据贴现后是否影响持票人向出票人、前手追索

如持票人向银行贴现,电子商票到期后银行未获得兑付,原持票人被银行追索且清偿后,票据背书流转中将出现银行向持票人追索的通知,以及持票人追索同意清偿的记载,票据权利再次完整回归到持票人手中,持票人仍有权进一步向前手、出票人、承兑人等行使再追索权。

2、票据贴现后持票人追索时就利息的主张

《票据法》及司法解释对票据追索可主张的利息进行了规定[2]。根据该等规定,首先,如以票据法律关系而非基础法律关系为由起诉的,就欠付款项的违约金,无论双方基础合同中如何约定,均无法再进行援引,而需通过《票据法》的规定进行主张;

其次,对于票据利息的起算点问题,目前票据法规定为“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在笔者曾代理的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提示付款日在票据到期日后的,需以提示付款日为利息起算点,而提示付款日的确定需有明确的提示当日系统截图或票面、系统记载;

最后,在票据贴现后,笔者在实务处理中也曾经出现,持票人贴现后被追索、持票人向银行清偿继而进行再追索时,持票人实际向银行清偿日期与票面记载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即使后续持票人方面要求银行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向法院提供了清偿记录,但基于票据的文义性,法院一般仍以票面记载为准。

3、争议问题:债权人将所持票据背书、贴现后,原因债权是否随之消灭?

结合本文“票据背书”部分综合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项争议,即原因债权的债权人将所持票据背书、贴现后,原因债权是否随之消灭?债权人是否仍可依合同关系向债务人主张原因债权?部分法院认为,持票人将商票背书转让或贴现即视为实现了基础合同项下的债权[3];而更多的法院则认为基础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实现,需要结合票面状态进行判断[4]

综合法律规定、学理及主流裁判观点,笔者倾向于认为,债权人对票据的背书、贴现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原因债权相关联又相互切割,即首先,债权人取得票据后通过行使其票据权利而实现与另一个主体之间的“对价给付”,不能等同于债权人实现了其对债务人的原因债权,因此,原因债权并不必然随之消灭;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径直向债务人主张原因债权,只有当债权人重新成为持票人(基于回头背书、被追索等原因),且债务人做出拒付或实质拒付动作时,债权人才有权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票据保证

鉴于票据文义性、要式性的特征,《票据法》对于“票据保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且仅有票面上记载为票据保证人的保证,方在票据案件中被认定为“票据保证”,根据《票据法》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对于部分电子商票,虽没有记载于票面的保证人,但如果存在通过出具《承诺函》等形式实际承担兜底兑付责任的“保证人”时,是否可在票据纠纷中一并起诉并处理该民事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电子商票纠纷常见实务问题分析


部分法院认为,因系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票据保证的保证形式,不应在票据类纠纷中予以处理[5];而就笔者案件处理经验而言,结合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考量,法院一般会对该类案件予以受理并在票据案由纠纷项下一并处理。同时,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对于票据问题,适用《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规范,而对于《承诺函》等保证文件,则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判决。

三、企业票据风险防控建议

在梳理电子商票常见实务问题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票的签收、背书、贴现、提示付款及追索等各环节的风险,笔者根据实务经验,总结了以下票据风险防控建议,以供参考。

(一)对承兑人/前手的资信及偿付能力进行审查,通过票据保证或其他兑付承诺手段增强偿付保障

电子商票兑付风险的高低,核心取决于承兑人(往往也是出票人)的信用水平。因此,在接受一张新开的电子商票前,应着重考察承兑人的资信及偿付能力。当前全国激增的票据纠纷案件中,有大量电子商票均系集团公司专设的“开票公司”或“壳公司”所出具,这类公司往往不实际经营业务,相较于其开具的票据体量,几无任何资产和偿付能力可言。

因此,对承兑人进行事先审查,尽可能接受资信良好的主体所开电子商票,对于全局性地把握商票兑付风险至关重要。同理,如通过背书转让接受电子商票的,前手数量越多、资信情况越好,票据最终无法通过追索得到兑付的风险自然越低。

此外,囿于部分开票公司偿债能力的有限性,建议直接在电票中通过票据保证增加保证人,或是由承兑人的关联公司等主体作出兜底兑付或类似承诺,以增加兑付保障。另须注意,无论是票据保证还是民事保证,为免争议,均建议经过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程序。

(二)关注时间节点及权利期限,遵循电票系统中票据权利的行使规则

除上述要点外,根据笔者的经验,电子商票的风险及隐患,往往还隐藏于票据本身,尤其是对一些重要时间节点和操作规则的把控,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持票人权利的减损乃至灭失。

首先,根据《票据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应遵循以下时间规定:

电子商票纠纷常见实务问题分析


持票人应当特别注意上述的票据时效,因为票据权利时效一旦经过,票据权利即告消灭,权利人无法再向相应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除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外,还应特别注意,根据《票据法》以及电票系统的特殊规定,持票人应在电子商票到期日起10日内点击提示付款,否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因此,对于经手大量电子商票的企业而言,应当建立商票台账制度,定期查阅到期时间并及时提示付款。由于电子商票存在10天的提示付款期限,实践中存在期前提示付款、按期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三种不同操作时间。逾期提示付款的风险自不待言,而根据笔者的经验,期前提示付款的隐患亦不可小觑。

实务中,部分持票人基于各种考虑,往往在票据到期日前一到两日在系统上点击提示付款。然而,一方面,有的期前提示付款操作会使票面状态停留在“提示付款待签收”,不会自动变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对于此情形下持票人追索权的成立,需通过充分说理说服法官;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中对期前提示付款是否能产生提示付款的效力,亦存在争议。可见,提示付款应及时,但并非越早越好。出于电票系统的不完善,建议持票人严格遵守期限规定,在到期日起10日内进行提示付款操作;如存在期前提示付款的,建议在提示付款期内再进行一次提示付款操作。

总之,票据提示付款日是法官关注的重点,故持票人除按期提示付款外,还应注重留存相关证据。然而,不同银行端口接入的电票系统在操作和功能显示等方面有所差异,部分银行端的电票系统无法显示持票人提示付款操作的日期,对于持票人的举证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根据笔者的经验,当电票系统存在没有提示付款时间记录的“漏洞”时,建议在提示付款时对提示付款操作进行录屏;或退而求其次,保留票面最早变更为“提示付款”或“拒付”相关状态的票面截图(显示截图当日日期)——进而向法官释明,最迟至截图当日,持票人已合法行使票据权利,且最迟应于该日起算票据债务利息。

除上述风险防控措施外,作为持票人,应随时关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关联主体的信用状况,从而预判兑付风险。如面临兑付困难时,存在谈判空间的,可考虑协商变更结算途径及付款方式,或追加担保措施;必要时,应及时起诉行权。

电子商票纠纷常见实务问题分析


四、结语

经此一轮以大型房企开具的批量电子商票为典型的票据兑付风波和信用危机,很多人如今谈“票”色变,甚至唯恐避之不及。然而,电子商票在商业结算和资金流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应就此被抹杀;在可预见的未来,电子商票仍是很多商事主体与对手方之间支付结算的必要工具之一。古语云“不谋全局者,不足某一域”,有鉴于此,本文从票据纠纷诉讼路径的选择出发,结合实务中电子商票常见纠纷及争议问题的经验教训,从事前、事中、事后多个维度给出了整体风险防控建议,以期为相关商事主体提供参考。

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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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796.html

关键词:电子商票纠纷常见实务问题分析,票据请求权与基础法律请求权,持票人回头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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