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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方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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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方案来了

发布日期:2023-09-08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近期,由于某大房地产公司的财务风波,导致许多与建筑行业有关的供货商、施工单位手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现,企业主的心理也是十分的焦虑,咨询这方面问题的企业主也是人数众多,本篇文章,我们就一起探讨一下关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商票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近些年来,商业承兑汇票似乎成了付款单位最为喜欢的支付方式。

企业使用商票付款,不仅可以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还能降低企业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依据相关票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持票人需要注意诸多繁琐的技术性规定。

持票人按期提示付款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义务,现实中,存在大量因持票人疏忽逾期提示付款而被拒付的情况,本文仅以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为例,讨论持票人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通俗而言,提示付款期分为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即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一、持票人逾期发出付款提示的法律后果

客户未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导致该票据现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因持票人未在该期限内提示付款,该汇票现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拒付后,客户不得不以票据追索或者原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行使付款请求权。

商票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的应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商票被拒付后,持票人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付款提示,直接影响着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尤其在经过多次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中,最终持票人若严格履行了商业承兑汇票的技术性要求,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以及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实践中,往往出票人、承兑人为同一主体,极有可能是支付能力最差的主体。若是背书过程中的一个或多个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却因持票人的失误,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则丧失了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也就丧失了成功收款的机会。

商票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三、持票人面对“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的

情形下,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持票人应审慎考虑票据追索权和原合同法律关系之间的竞合,即是选择以票据追索权纠纷向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权利,还是以原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现有法律对二者的选择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观点一】认为只能主张票据追索权。

理由是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签发,就产生了独立于原因关系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票据的原因关系分离,不受原因关系效力的影响。票据债权人在接受票据后再依据票据的原因关系主张合同请求权是违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而且与票据的流通性相悖;另外持票人在接受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后,合同债务已经得到清偿,原合同也就因此而终止,原合同债权人不应再主张合同债权。

【观点二】认为应当先行使票据追索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再主张合同债权。

理由是票据制度作为民商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通过票据的流通,实现其在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允许持票人首先主张合同债权,若持票人的前手不是出票人,那么势必导致持票人的前手承担本不应归咎于他的责任,且持票人的前手承担责任后,势必会继续向其前手追索,这样就会严重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观点三】两者可择一行使,主张一个请求权并得到满足后,另一个请求权归于消灭。

理由是请求权竞合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现有法律所允许的。因票据拒付所产生的付款请求,因同时符合合同之债的法律法规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法规,而产生了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但实质上当事人又只享有一个付款请求权,当事人不能既主张合同债权,又主张票据追索权。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主张权利的法律关系。

商票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也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选择任何二者之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正常受理。

来源: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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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890.html

关键词:商票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商票逾期拒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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