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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可以收吗,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现在知道还不晚,最近有朋友咨询:拖欠工程款好几年的债务人最近突然提出给商业承兑汇票,问能不能收。以前也有朋友咨询过几家头部房企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问题,这次正好理下工程欠款用承兑汇票支付的问题。
先说结论: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需谨慎,一般不建议接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较小,确认票据真实有效后可以接收。
一、概念、分类: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
经购货人(一般是工商企业)承兑的是“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可靠性:商业承兑取决于签发企业的信用程度,接收企业难以判断签发企业的信用情况,考虑到风险较高通常都不接收;银行承兑由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有银行的信用作为付款担保,承兑的可靠性较高。
问1:合同未约定付款形式,债权人可否拒收商业承兑汇票?
答1:可以拒绝。实践中法院认为,商业承兑汇票存在不能兑付的风险,债权人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具有合理性。
二、商业承兑汇票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商票无法承兑,时间被不断拖延
例如2022年X宁易购被供应商申请破产清算,其原因就是两家供应商得不到商票的兑付;另据网上数据统计,X大地产有上千亿的商票难以兑付,也给其上下游供应商造成了比较大的压力。
由于商业汇票必须等到承兑到期后才能承兑,一旦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无法承兑,也就意味着等待的这段时间被拖延掉。而且后续诉讼程序将产生两条不同的路径:基于工程合同形成的工程款债权和基于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合同之诉可以主张违约金,但因为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间相对较长;票据之诉无法主张违约金,但是法律事实清晰,诉讼时间相对较短。(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则两条路径都可走,若给付商票时,对方要求签补充协议,建议仔细审核相关条款,避免被约定限制后续诉讼的路径)
(二)丧失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施工方在建设方欠工程款时,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建设单位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很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1)票据结算所需时间导致优先受偿权期限经过:由于商票本身存在一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原为一年,2023年1月1日起改为6个月),若商票无法承兑,施工单位再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时,就已经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关于商票的付款期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变为票据法律关系:建设单位以商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若双方约定交付商业承兑汇票后原工程款债务消灭,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主张相应金额的工程款,而只能基于票据主张权利的,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主张票据金额范围内的工程款债权,无疑失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商业承兑汇票后原工程款债务消灭,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承包人有权选择直接按照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债权,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此,如果接收商业承兑汇票的,最好约定在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时,承包人有权选择要求继续承兑或者继续支付工程款,以保证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将优先受偿权期限进行延长至十八个月,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问2:什么是贴现?什么是贴现利息?
答2: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或企业,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化利率/360×剩余期限。
例如,汇票金额100万元,到期日2022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00x90x3.6%/360=9000元,
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万元,也就是回款金额是99.1万元,扣除的9000元就是贴现利息。
(三)商票难以变现、贴现成本高
除了见票即付的承兑汇票之外,其他承兑汇票都有一定的付款期限,在票据到期之前,施工单位承担一定的资金成本。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有些企业基于资金的需要可能会在票据到期之前进行贴现,而票据贴现需要支付一定的贴现利息,如无特别约定,贴现利息一般需要由持票人自己承担,这会给持票人造成额外的资金负担。对此,建议尽量要求对方出具见票即付的承兑汇票,减少资金成本并规避贴现风险。而对于付款期限较长的承兑汇票,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资金成本及贴息费用的承担。
(四)未按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可能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实践中,部份企业作为持票人可能忘记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虽然并不影响对出票人的权利要求,但丧失了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在最终的回款问题上丧失优势。
三、银行承兑汇票有哪些法律风险?
由于承兑人是银行,兑付上没有太大的风险,作为接收方主要是防范票据造假。此外,还需特别注意区分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二者在票据上都显示“银行承兑汇票”,但出票人不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其承兑人亦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兑付可靠性虽然低于银行承兑汇票,但是高于商业承兑汇票,可靠性(可接受度)排序从高到低依次为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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