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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尽快做好这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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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尽快做好这3点

发布日期:2023-11-21 作者:天下通商贸-您贴身的票据专家 点击: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尽快做好这3点,随着票据市场的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越来越受重视,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商票来付款。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承兑汇票到期得不到承兑,该如何防范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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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取得拒绝承兑的证明

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追索权的行使】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追索权的丧失】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警示:

拒绝付款证明系行使追索权的必要条件,在行使拒付追索权之前应当取得拒绝付款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司法实践:

很多情况下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并不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这就需要我们提供相应的其它证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拒绝证明等文件,其目的在于约束持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行权顺序行使票据权利,拒绝证明等文件的作用在于证明持票人确实已依法提示付款或因法定原因无法提示付款。故,在司法实践当中,只要持票人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提示付款,而客观上付款人未支付,就认定为付款人拒绝付款。

应对措施:

1.在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否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并留存证据(如系统截图、录音等)。

2.电子汇票系统如果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应及时再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法定地址邮寄《提示付款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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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纸质汇票,如果出票人拒绝付款,也不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法定地址邮寄《提示付款告知书》。

二、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拒绝事由的通知】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警示:持票人应当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向所有前手发出书面通知。未通知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自提示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前手法定地址邮寄发送被拒付通知。

三、及时提起诉讼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时效】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警示: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行权期间为自拒付之日起六个月,时间相对较短,且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则会丧失追索权。

应对措施:

1.如果票据被拒付,及时找前手沟通,最好让其收回票据(前手付款后把票据交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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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沟通未果,应当在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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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5039.html

关键词: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承兑汇票到期得不到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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