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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票据”违约与票据拒付诉讼,异同点有哪些?看票据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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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票据”违约与票据拒付诉讼,异同点有哪些?看票据律师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5-05-07 作者:天下通商贸-您贴身的票据专家 点击:

【背景】近期,许多“类票据”(云信、融信)违约,按票据追索权诉讼败诉。需理清类票据(与票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违约后的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受让人利益。

“类票据”违约与票据拒付诉讼,异同点有哪些


【关键词】类票据 违约 法律性质 救济选择

【问题】

1、类票据的性质、原理和与商业汇票的关系?

2、类票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和诉讼误区?

4、如何选择维护受让人权利?

【分析】

一、类票据的原理、性质及与商业汇票的关系

类票据是依托供应链平台,开具的信用凭证,具有商业本票的属性。按照“中企云链”官网的定义,“云信”是中企云链创新的数字化应收账款债凭证。此类云信凭证,是以“保证付款承诺函”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般是由开立方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符合商业本票的法律特征。

2017年4月25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应收账款长期拖欠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 ,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优化商业信用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掀开了银行、核心企业通过数字平台,发行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类票据”电子凭证的序幕。截止2023年底,各类银行、企业电子平台已经多达360余家,对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增信”,应收账款“证券化”及其后的流通、转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立法的缺失,对此类信用凭证及供应链票据的法律属性产生了误解。为此,2021年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计准则通知》),正面回答了这一问题:“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定义,我国看到,云信凭证有着如下法律特征:一是原理类似于商业本票,但不属于《票据法》调整的“企业信用”或“应收账款”之证券化;二是信用主体为开具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义务;三是电子平台并非做市商,没有保证金、违约处罚和追偿等交易制度,仅仅是授信、企业接入开证,不承担补充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四是开证、流通、提示付款、追索等行为不受《票据法》的约束,适用《民法典》债权转让和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合同)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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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票据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是开立人,属于接入云信平台,签发云信凭证,并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债务人,类似于商业本票的“出票人”,是云信流通证券的主债务人,对云信证券具有付款义务;

二是云信“支付方”,是同样注册于云信平台,对开立人有债权的云信证券接收方,“支付方”地位相当于商业本票的“收款人”和“第一手背书人”,是云信凭证的受让方,从云信凭证记载的“支付方”谓称和备注的“声明”来看,开具和接收云信凭证的目的就是用于“再支付”结算的,并由支付人在云信凭证上承诺:“在本流转单出具之前,支付方其享有的本云信项下的应收债权来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置,亦未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在本流转单出具之后,支付方亦不会实施前述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支付方自行承担。”并由支付方审批人和经办人签名。由于支付方是债权人,因此,必须对该债权承担“权利”和“品质”两方面担保,保证该权利属于自己且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第三方(优先权),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是云信“接收方”,及从支付方接收债权凭证的“受让方”,地位相当于商业本票中的“第一手被背书人”。一旦接收了云信证券,意味着支付方已经“暂时清偿”了(对接收人)原因债权上的应收账款付款义务,如果到期开立人能够对云信持有人付款,债权消灭;如果开立方到期不能付款,可以依据合同法债权转让的原理对开立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原因债权没有消灭为由,要求云信支付方重新付款。

在实践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用云信流转单清偿应收账款(支付货款),其底层逻辑是“三方债的抵消”,不过是给了一定时间的“账期”。如果到期主债务人(开立方)对接受方付款,三方原因债务清结。而到期后开立人拒付,持有人当然可以要求受让债权人承担付款责任,也可以要求支付人重新付款。第二种情况为“应收账款融资”,由支付方将云信转让给接受方,从接受方取得现金,一般会支付一定的利息(贴息),原理相当于未到期本票贴现。按照《会计准则通知》,属于“应收款项融资”,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开立人)履行(债权转让后对新债权人的)支付义务;也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融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是云信平台,只收取费用但却不承担任何补偿或担保责任。云信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建立起来的云信类凭证发行、交易平台,但其发行、流通和追索并没有《证券法》《信托法》或《票据法》上的依据。云信违约以后,不能以证券发行人、信托受托人和票据基础设施的地位要求(基于违规发行、虚假信息披露和违反电票系统管理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不能依据票据做市商制度,基于违反交易公约中的保证金、违约处罚、优先垫付和追偿制度,要求云信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三、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和诉讼误区

1、对前手没有追索权。云信凭证不是票据,其签发、转让和取得的并非依据《票据法》,仅是依据与转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于不是“直接前手”的其他“背书人”,当然没有追索权。票据背书转让的原理有二:一是“替代通知债务人”,保证权利连续不断地转让给了持票人,这也是票据要求背书连续的根本原因;二是“增信”,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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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七部委发布通知,推广云信等信用凭证流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整个供应链中,由核心企业通过“背书”方式,为服务于核心企业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增信,以增加其流通性;二是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长期拖欠问题。而上述两个问题的核心是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合法证券化”和“核心企业增信”。无论是商业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通过(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开具的商业汇票,无疑均可通过核心企业的背书(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增信,通过央行电票系统开具的电子商业汇票,属于票据,当然受票据法的调整和保护。但云信流通证书不是票据,不是通过央行票据系统开出的,当然不受票据法的规制,也没有对前手的追索权。

2、云信开证平台不承担付款或赔偿责任。首先,我们查询了各类平台注册协议,多数都是以提供《平台服务合同》方式签订的。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通过平台实现“证券化”并公开发行、转让和流通,应当依据《证券法》的要求和程序对发行人进行审查;如果平台仅是发行“通道”,也应当按照信托和基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发行、承销人的资格和行为。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的相关云(融)信凭证发行、流通平台,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监管也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各平台的《注册协议》或《服务合同》,充斥的大量的免责条款,甚至将“信息虚假披露”义务,都推给了申请注册人。所以,此类云信凭证违约后,起诉平台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约定的事实依据。

其次,云信上记载的“账务处理建议”(会计分录)不等于平台是交易的相对方。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标准化产品交易市场,其交易的相对方是交易所(做市商),但应当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后者体现在《交易主协议》或《会员公约》之中。在云信流转单上,尽管标注有“支付方账务处理建议:借:应付账款——接受方;贷:应付账款——云信/应收账款-云信”的字样。似乎是接收方的债务人是云信平台,但会计分录和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人员单方制作的,最高法(2012)民申字第582号判决认为,企业财务报告中的记载,不足以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因此,云信流转单上的“账务处理建议”,不能认为云信平台是交易的相对方,并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只能选择起诉主债务人或转让人,不能对所有前手主张权利。

由于云信凭证不是票据,到期债务人不付款,只能依据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协议)起诉主债务人,而不能同时起诉凭证上记载的所有债务人。由于云信凭证是依据商业本票的原理设计的,原本就是一种“支付工具”或“清偿手段”(抵债凭证),当然也并存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凭证上记载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由于“开立”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随着云信凭证的开立,自然成立。二是的“抵债”法律关系,或者原因法律关系,包括清偿应收账款债务或应收账款融资,如果云信主债务人(开立人)到期不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并没有消灭,需要重新付款或返还融资款。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样,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行使。

四、如何诉讼才能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1、在查询债务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选择主张受让债权上的权利或者原因关系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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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信凭证的原理是商业本票,世界各国对商业本票的开具数额有严格的规定,(一般不超过企业年应收账款的30%)。但由于云信凭证没有禁止性法律规范,任意性很大,在云信凭证拒付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开立人”已经无力偿还。按照云信平台的开立规则,应当对开立人进行授信并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责任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平台并未按照授信规则对云信开立人进行“征信”和“授信”,或者完全流于形式,导致了云信凭证的大规模违约。

此时,选择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受让人,以债权人身份对原债务人(开立人)主张受让债权,能够实现权利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一般应当以原因关系向转让人(支付方)主张权利。这种权利一般又分为两种,一是以清偿应收账款为目的,应当以合同(支付行为)违约为由,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是以应收账款融资为目的,应主张解除融资合同,返还融资款并赔偿损失。

2、应当注意债权转让的瑕疵和请求权基础选择导致的不利后果。

债权转让的瑕疵一般存在于云信凭证多次背书转让的场合,主债务人(开立人)可能会以“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无效”进行抗辩。在商业汇票、本票转让情况下,法律赋予票据“以背书替代通知债务人”而发生效力,但云信凭证不是票据,不受“背书转让”制度的约束,应当适用合同法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范。按照债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必须通知债务人,但在云信平台电子系统中,未到期前的转让,开立人是看不到的(各类平台几乎都没有主动发送开立人转让通知的功能)。债务人完全可以债权转让(某中间环节)未通知债务人进行抗辩,如果法院认为这种通知不是“连续不断”的,债权转让存在无效的风险。

请求权基础选择不当发生在以原因关系主张权利时。到底是选择合同可撤销、无效或是解除合同,都可能影响裁判的后果。

(1)合同的可撤销之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147-151条。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而在应收账款融资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云信受让人是很难举证的;

(2)合同的无效一般出现在应收账款融资的情况下,原因是其类似于“民间票据贴现”,《九民纪要》101条认为民间贴现无效。而“应收账款融资”的本质是买卖应收账款,需要商业保理资质。那么,非保理一般企业买受应收账款是否一定无效?

按照2015年商务部制定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2019年10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类票据”违约与票据拒付诉讼,异同点有哪些


显然,规范的均是“专门以保理为业”企业的行为,并没有(买卖单笔云信合同)违反该规章属于“无效”的相关法律规范。

2021年《民法典》生效,把“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写入法典,没有保理合同的签订主体需要保理资质的前提条件,其769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即便是签订主体没有保理资质,按照《民法典》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显然,主张应收账款保理(买卖云信)无效,要求双方返还是存在风险的。

(3)主张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融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事实构成与法律构成要件相吻合。

首先是违约事实构成要件,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合同”磋商、签订、履行和违约的事实,一般都比较清楚。在此类案件中,支付方一般都承诺自己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支付手段流通(包括再融资或直接支付货款);为了取得融资款,一般会提前支付(比贷款利率高)的利息,并承诺到期开立人会付款。而合同的成立和融资款支付义务的履行,以云信流转单开具和打款为标志;合同的违约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以云信到期提示付款未付款和要求“退单”为标志。

其次是法律构成要件,《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受让人收到云信凭证后,该凭证无法流转,到期也无法获得付款,且前手转让人拒绝“退单”,属于延迟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而开立人已经存在大量的执行本终案件,早已无力偿还(应收账款上的债务),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而融资款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融资款并赔偿损失。

【结论】类票据违约后,应当查明主债务人或转让人的信用和违约情况,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向;类票据同样存在债权转让关系(票证关系)和合同、融资(原因关系)双重法律关系,只能“择一行使”;如果主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应当主张云信凭证上的债权;如果主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应当主张原因债权,要求转让人重新付款或返还融资款。

“类票据”违约与票据拒付诉讼,异同点有哪些


本文为朱倩博士、朱鑫鹏律师原创!

尾注:

1、载《中企云链》官网,云信介绍,2024年6月8日界面。

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191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2月第2版。

(天下通商贸-您贴身的票据专家,专注票据服务 14 年,关注yangshengwen35抖音号,获取全套“商票到期不能兑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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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类票据”违约与票据拒付诉讼,类票据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前手没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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