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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票据质押后,不能再转让和转质押?好多人不知道,票据质押后不得转让和转质押的原因,主要涉及《票据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种背书质押属于一种非权利转让背书,其目的是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不是转让票据权利 。因此,质权人(即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其持有票据的根据和目的仅在于通过阻止作为质押标的物之票据的流通而实现债权的保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如果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背书转让,引起的纠纷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这意味着,一旦票据被设定为质押,质权人无权将其再转让或转质押,因为这样的行为违背了票据质押的初衷和法律规定 。
此外,如果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等字样,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质押,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这表明,票据质押后,票据的流通性受到限制,质权人不能进行转让或再质押,以保障原始出质人的权益和票据的安全性 。
综上所述,票据质押后不得转让和转质押的原因是为了保持票据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性质不变,防止质权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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