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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直接去申报,为啥就是拿不到优先受偿权?别怨流程复杂,根源其实是两个法律规则“撞了车”,搞懂才能少走弯路!

1、拿到商票≠工程款到手
很多人觉得收了商票,就等于拿到了工程款,可法律上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根据《票据法》和最高法的判例精神,商票只是把支付方式换了一种,并不是说原来的债权就没了。
除非双方白纸黑字约定“商票交了,工程款债权就结清”,否则只要商票没实际兑付,承包人基于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债权,就还实实在在存在着。

2、优先受偿权只认“承包人”身份
《建工解释一》里写得很清楚:只有跟开发商直接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资格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商票持票人呢?大多和开发商没直接合同关系,只能靠票据关系去追讨欠款。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票据追索权对应的只是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比工程款优先权差远了。这就陷入了两难:持票人有债权,却没资格要优先权;承包人有资格,可商票早就转让出去了。

搞懂这两点,就明白为啥直接申报拿不到优先受偿权了!觉得有用的话,点赞+关注,后续分享更多企业票据法律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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