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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拒付后能以基础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吗?当然可以,但必须满足“未丧失票据权利 + 合同未约定‘票据即清偿’”两个前提,否则会被法院驳回。

一、法律允许“二选一”
1、票据拒付后,票据权利(追索权)与原因债权(基础合同价款请求权)并存,持票人可择一行使;
2、选择权以“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为核心节点——只要在该期限内完成线上提示并取得拒付证明,即可在“票据追索”或“合同付款”两条路中任选一条起诉。
二、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会被法院支持
1、基础合同未写明“交付票据即消灭价款债权”等字样;
2、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被拒付;

3、起诉时保证票据可退还被告,避免被告付款后无法向前手再追索。
三、自身过错导致失权 → 只能找承兑人
若逾期提示付款或票据权利已超6个月时效,持票人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不能再以合同价款起诉前手,只能依《票据法》第 18 条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
一句话总结
“期内拒付 → 可以选合同要钱;逾期失权 → 只能找承兑人要利益返还。”

留存拒付证明、核查合同条款、保证票据完整,是能否成功回归基础债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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