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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以“贴现为业”,该行为违法吗?看九民纪要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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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以“贴现为业”,该行为违法吗?看九民纪要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0-09-24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什么叫以“贴现为业”,该行为违法吗?看九民纪要怎么说,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第101条第一款里面有一句“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恰恰是这一句让广大票据从业人员、律师大惑不解:什么叫以“贴现”为业?认定标准是什么?该行为涉嫌犯了什么罪?小编通过近两个月的学习和思考,聊聊自己对这三个问题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什么叫以“贴现为业”,该行为违法吗?看九民纪要怎么说


什么叫以“贴现”为业?

主营业务就是指公司主要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可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经营范围确定,例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商品,银行的主营业务是存款、贷款和为企业办理结算等。

这里的“贴现”实际上指的是民间贴现: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的票据“贴现”。以“贴现”为业就是脱离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专门从事民间票据买卖,包括银票和商票。

认定标准是什么?

人民法院认定以“贴现”为业的标准是什么呢?最高法并没有说。小编从实务的角度看,很简单,“贴现”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超过50%。这时候有些朋友就抬杠说:“我财务报表都是空啊?!纳税零申报!”

但是凡是用人民币非现金交易总会有痕迹:你搞票公司账户经常日交易额大于3倍注册资本呢,你没业务怎么征信报告上老是有贴现项目呢。。。。。。

有些实体企业有主营业务,但是会买票付货款,这种行为在现实中很常见。但是只要这个实体企业有在正常经营主业,买卖票据产生的收入占比较小,就不能认定为以“贴现”为业,更谈不上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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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涉嫌犯了什么罪?

好了,如果在民商事案件中不幸被法院认定为以“贴现”为业,那么该行为会涉嫌哪些犯罪呢?注意,这里“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仅是司法程序,并不是实体罪。小编查阅了《刑法》,发现公安机关可能会按照这些实体罪名去侦察。具体包括非法经营罪、洗钱罪、逃税罪、高利转贷罪、增值税发票相关罪。下面我们一一来看:

(1)非法经营罪。民间贴现行为本身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某个票据中介不注意,两年内做了10笔商票“贴现”,总金额超过1000万,而且实际利率超过36%,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所以自《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我们会看到某某票据平台为了满足合规要求,系统限定客户发布的票据贴现率最高不超过36%。然而这还远远不够,因为贴现率不是实际利率。这里,小编用EXCEL做了一个实际利率与贴现率、剩余天数的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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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张表中可以看出,如果剩余时间1年期的票,贴现率是26.47%,实际利率就到了36%!如果剩余时间半年期的票,贴现率是30.51%,实际利率就到了36%!所以啊,有些中介可能一不小心就犯了非法经营罪。至于非法经营罪后果,可以去翻翻《刑法》。

(2)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犯了洗钱罪:(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面说一下各大票据平台连的某某数金通道。某某数金创新能力很强,是第一家提供票据交易平台资金通道的。最开始某某数金为了省事竟然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代管账户,后来主管反洗钱的人民银行就恼火了:“小伙子,你涉嫌洗钱啊!”某某数金:“大人,稍安勿躁我改,我改。”现在我们看看某某数金通道加了个民营银行走三方存管形式,妥妥合规了。

(3)逃税罪。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

《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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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条是针对做行口票的中介。即使中介的行为够不上高利转贷罪。九民纪要第52条还是给这种行为打了补丁:【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增值税发票相关罪。这个增值税发票相关的罪行《刑法》里规定的就多了,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对做行口的大中介是釜底抽薪。这个实体罪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那基本上就凉凉了。2019年10月贵州黔西南公安局封户事件跟虚开增值税发票有关;2020年1月3日,广东珠海市公安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局侦破一起全国首宗利用新型的网络技术实施制造销售假发票案件,该案涉及假发票数量达110万余份,票面总金额逾350亿元,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遍及全国30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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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微观视角,那么从宏观视角看最高法出台九民纪要处理票据纠纷的背景或者考量是什么?小编个人认为主要有三点:

1、服务党中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大局。银票方面,前些年许多银行已被票据合谋搞的岌岌可危。商票方面,假票和信用膨胀苗头已经出现,若不加以规范整顿,跟当年的的P2P一样早晚会出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目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政治任务,2020年是最后一年。所以,2020年还是金融机构吃土的一年。正规金融机构都在吃土了,民间票据贴现要是还一直攫取暴利那真是木有道理啊!

2、中国人民银行全面加强票据市场改革和监管的需要。2016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224号文《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224号文直接被民间票据中介看成政策福利,也导致了各大民间票据交易平台的陆续出现。2016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票据中介竟然直接忽视了这个文件。但是小编觉得其中有三点规定值得大家思考:(1)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2)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资管产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3)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现在看看这三点隐含的意思是:央行是监管部门而不是银保监会或者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是合法参与者而不是票据中介,票交所是央行唯一亲生交易平台,通过票据市场改革化解风险、为实体经济降成本只能靠这些嫡系部队,不指望民间中介。所以九民纪要才会说: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3 、为修改《票据法》提供缓冲时间。《票据法》是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那时候还是针对纸票的。现在97%以上都是电票了,时代背景也变了,自然有些落后了。但是《票据法》是大法,修改要通过全国人大,周期和流程比较长。先出个九民纪要规范一下票据市场,等到《票据法》修改完成再按照新票据法的规定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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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票交所成立以来,票据市场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随着票据新时代的开启,历经波折的票据市场必然迎来崭新的发展阶段。危机中蕴含着机遇。仰望星空,脚踏实地,所以应该先弄清楚什么叫以“贴现”为业。

文章来源:来自星星的票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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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什么叫以“贴现为业”,票据贴现中介,承兑汇票贴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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