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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发现承兑人已经破产,不能兑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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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发现承兑人已经破产,不能兑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12-27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发现承兑人已经破产,不能兑付怎么办?近日有票友留言提问,如果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人已经宣布破产,那么承兑人所开具的商票是否还有效?应该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发现承兑人已经破产,不能兑付怎么办?


1、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自主签发,并且要求付款人见票时或者规定期限内,无条件的向持票人或者收款人支付票面所记载的金额的票据。

因此法律规定无论出票人破产与否,一旦出票人拒付承兑,则持票人应当立即发起诉讼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

2、我们来看看案例:

2018年6月15日,某化工公司与某材料厂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材料厂向化工公司采购30吨丙二醇,合同价款为303000元,化工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承兑)。

合同签订后材料厂于2018年6月21日向化工公司支付了 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计为30万元,其中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外地某农村商业银行,金额是10万元;另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某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额是20万元。剩余货款2899元以银行转账方式付给了化工公司。

化工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至某银行承兑其中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结果无法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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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后,化工公司又向承兑人某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承兑人既不表示承兑,也不表示拒绝承兑。化工公司至今未收到款项,故诉至法院,对上述20万元产生争议,要求材料厂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材料厂给某化工公司货款余额20万元及利息。材料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材料厂与化工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虽然材料厂背书转让了商业承兑汇票,但至今金额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兑付。

二审庭审中,化工公司表示自己愿意放弃票据权利,将票据权利转让与材料厂。化工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给付之诉,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与票据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不相冲突,亦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材料厂应当向化工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综上,上诉人材料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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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法律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根据《票据法》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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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知,即使商票到期无法正常兑付,我们依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追索权向前手进行追索,维护我们的权益。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官网:http://www.txthp.com/)

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2812.html

关键词: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发现承兑人已经破产,商票不能兑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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