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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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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上)

发布日期:2022-04-02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本文为笔者个人的思考,思考的同时会将《征求意见稿》与《暂行办法97版》进行比较。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多了一个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为新增条款。本条对商业汇票做了新时代背景下的名词解释,继承了票据法(前半句)的同时是否又为新时代下的供票、各种“信”等债券凭证预留了接口?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商业汇票相关系统办理,并遵守系统运营主体依法依规制定的相关规则。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为新增条款。此条也是为了适应新时代的环境而制定,并且同时明确了供票的身份。不过,此条未明确限定“商业汇票相关系统=票交所”是否预留了其他和票交所具备同样基础设施属性系统的加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一致。对承兑作名词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法人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表述变化较大。首先,97版为“转让给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稿为“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这里用词的转变是否意味着监管在为非银机构成为贴入人预留了政策空间?第二,97版要求“票据,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这里的表述是否意味着把“交易关系”从原先的“贸易关系”扩大化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表述略有变化。97版的再贴现是由于“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才发起的,征求意见稿把这个发起原因删除了,是否意味着以后再贴现可以由央行主动发起,并且金融机构必须转让?

第七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表述略有变化。征求意见稿取消了“遵循平等”,是否侧面说明金融机构和央行还是有区别的,是不平等的;增加了“风险自担”的表述。

另外,整个第一章取消了转贴现的相关条款,是否意味着,转贴现环节的各种动作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比较令人满意;取消了97版第五到第九条相关期限、再贴现利率、业务审批、财务统计、数据报送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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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经许可办理票据承兑业务;

(三)有健全的票据承兑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的情况;

(六)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表述变化较大。第一,承兑人的准入限定修改了,对准入批准人也修改了由银行自主授权准入改为了银监授权准入。(97版: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二、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征求意见稿基本就是说了“境内依法设立”、“银监允许”、“有健全的制度”、“符合指标”、“状态良好”、“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最近二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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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公司及所属集团法人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为新增条款。从此财司票将有单独身份,这个应该于与年前的各类财司票风险事件有关。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

(二)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对承兑的票据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三)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为新增条款。这个应该与近几年的各种商票风险事件有关。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与真实交易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为新增条款。单独新增承兑环节的交易关系审核条款,是否意味着以后这个环节将从严?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和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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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与《暂行办法97版》比较表述略有所延伸。97版只说了可以要求有担保,至于是担保人还是担保品,以及具体的担保细则没有展开;征求意见稿则重点对担保品的保护做了说明。

本文来源:正信票研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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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3840.html

关键词: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商票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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