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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背书票据被追索,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又怎样才能证明自身财产的独立?“
问题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票据纠纷被诉,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是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二、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是谁的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相互独立,《公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公司股东负有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三、是不是请会计师事务所出一份审计报告就可以证明财产独立了?
没那么简单。《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股东提交审计报告欲证明财产相互独立,但若审计报告中未能完整、客观、及时地体现公司经营状况或者有证据显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现象,那么当期审计报告仅能证明当期公司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票据律师赵伟喆表示:每一个票据纠纷案件的处理,看似简单,其实包含了非常多的诉讼技巧:事实的梳理、关系的认定、行为的性质、法律的适用。每个案子的处理,都像是烹制小鲜肉,不同的组合都会产生不同的最终效果。
来源:票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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