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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票到期无法承兑,这4条建议,早知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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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票到期无法承兑,这4条建议,早知早受益

发布日期:2022-09-16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近年来,频繁出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付的情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逐步增加。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持票人的权利,我们应积极应对,主动防范自身风险。


一、汇票到期后,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虽然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然可以要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对其承担付款责任。但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建议:汇票到期后,十日内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及时取得拒付证明。

二、取得拒付证明后,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给前手。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建议:尽管在实践中举证困难,但也存在赔偿的可能性。固最好注意自取得拒付证明后三日内向前手的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邮寄发送被拒付通知的证明。

三、拒付后一直无法被承兑,应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建议:如果票据被拒付,应及时跟前手沟通,如果沟通未果,在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四、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但在实践中,并未限定持票人未经线上追索即丧失追索权。


建议:尽量规范在电子系统的操作,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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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174.html

关键词:电子商票到期无法承兑,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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