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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对追索权的影响有哪些?快学习一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用于市场主体间实现债权或偿还债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即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实现权利。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就提示承兑人付款的现象,那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承兑人付款对行使追索权会有哪些影响呢?本期晟曌律师将通过一则案例对该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7日,A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涉案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7日,票据金额为50万元,承兑人为A公司,收票人为B公司,可转让。
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7月20日,经连续背书转让,K公司受让取得涉案汇票。2021年7月23日,K公司第一次提示A公司向其付款,2021年8月20日K公司提示付款撤回。2021年8月20日K公司再次提示A公司向其付款,2021年8月26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K公司遂起诉收票人B公司,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提炼
本案焦点在于,K公司在提示付款期之前提示付款,出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未予应答,票据记载是否为拒付证明。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根据本案查明事实,K公司虽没有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证明K公司已经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汇票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持续覆盖整个提示付款期内。承兑人在整个提示付款期内未予应答,付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予付款,涉案票据的记载可作为拒付的证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付款人A公司在涉案商业汇票到期后拒绝承兑,K公司作为持票人主张B公司连带清偿50万元汇票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K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晟曌观点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影响追索权来源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以及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可见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的行为未被行政规章所禁止。
提示付款期的立法主旨在于督促持票人及时提示付款,保障承兑人知晓汇票权利的归属,从而判断是否对票据权利人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保障出票人等其他付款义务人的知情权和期待利益,避免承担因持票人长期未提示付款而导致被拒绝付款后的风险,防止汇票在到期后票据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按照承兑人拒绝付款时间不同,对追索权产生影响如下:
1、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明确拒绝付款,此时持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2、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拒绝付款,此时持票人的提示行为延续至提示付款期内,持票人在收到拒付通知后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3、票据到期后,承兑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拒绝付款的,以持票人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向承兑人发出付款提示为标准:如发送过,持票人在收到拒付通知后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如未发送过,持票人仅可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来源:晟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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