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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知名律师提醒你,建议做好这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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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知名律师提醒你,建议做好这4点

发布日期:2023-06-18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瀛沈律说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知名律师提醒你,建议做好这4点,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企业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相对于商业信贷、短期贷款等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来说,具有签发门槛低,流动性强等自然优势,市场接受度也逐渐提高,近年来,大多数企业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商票)都是电子形式,即“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在商票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商票逾期兑付的情况,那么商票的持票人在商票逾期拒付之后,如何更好的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被告住所地不难理解,即追索权纠纷任一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应当以票据上记载的票据付款地为确定依据。票据上未载明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来确定。若未将付款人列为被告的,票据支付地的法院仍然享有管辖权。

提示:近年来涉及某些大型开发商的诉讼,通过集中管辖处理,甚至有些出票人、背书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所以,票据追索选择管辖法院和选择被告同等重要,在快速维权角度尽可能避开久拖不决的法院管辖。

二、追索对象

票据追索权的被追索对象,包括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提示:实践中,背书人较多的情形下,持票人可将所有前手作为被告,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综合考虑被追索对象的偿付能力、时间成本等(可能存在无法顺利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在诉讼中选择清偿能力较强、易于送达的前手作为被告,确保最大程度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追索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持票人对于到期被拒绝付款的票据,应当在票据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追索;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取得票据权利后,应当在清偿之日起3个月内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内再向其前手追索。

四、追索金额

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支付的金额和费用为以下三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提示:行使票据追索权,除了汇票被拒付金额本身,难免会产生差旅费、律师费、保函费等其他开支,但票据追索权的范围是法定的。因此差旅费、律师费、保函费等费用是需要持票人自行承担的。

五、操作建议

1.提示付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

提示:如果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者未予应答,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再次提示付款,以保证提示付款的连续性。

2.拒付证明

直接拒付:如果付款人直接拒绝兑付,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自无疑义。

实质拒付:所谓实质拒付,是指持票人向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出票人或承兑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应答,既未同意付款,也未拒绝付款,导致票据状态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目前普遍认为,如果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等,再结合付款人尚未支付的事实,足以认定构成实质上的拒付。

提示:实质拒付应当视为出票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出票人/承兑人构成实质拒付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参考案例:(2020)苏06民终3218号。

结语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起目的在于便捷流通。但近两年随着一些公司特别是部分房企因经济下行,导致债务违约的情形越来越多,票据权利的实现也越来越困难。而《票据法》对于持票人的保护比一般债权的保护更加周全和完善,在持票人于票据义务人处于较为悬殊的法律地位状态下,专门规定了票据权利较短时效,以敦促票据权利人及时行使和实现票据权利。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笔者建议,一旦出现票据拒绝兑付的情形,持票人应当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把握权利时效,穷尽追索方式,以实现票据追索权。

来源:瀛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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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726.html

关键词: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追索权的被追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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