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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利息怎么算?场景有3种,算得明明白白,票据追索权纠纷里,利息从“拒付次日”开始算到“实际清偿日”,公式与利率口径法院已经统一,按同期 1 年期 LPR、年基数 360 天计单利。具体分三种场景。

一、计算公式
利息 = 票面金额 × 1 年期 LPR × 计息天数 ÷ 360
(“计息天数”含头不含尾,即拒付当日不计,清偿当日计)
二、三种起算点怎样确定
1、期内提示付款 & 期内拒付
起算日:票据到期日(《票据法》第 70 条)
止算日:实际清偿日
案例:2024-沪 74 民终 870 号,到期日 2022-12-29,法院判自该日起按 1 年期 LPR 计息直至付清。
2、期内提示 & 逾期拒付(到期后第 4 日才拒付)
起算日:提示付款日(当日即构成逾期)
理由:承兑人自提示日起已负付款义务,利息应从该日开始。

3、逾期提示付款
起算日:提示付款日(丧失前手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
截止日:实际清偿日
注意:逾期提示丧失对前手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利息计算方式同上,但追索对象范围缩小。
三、利率口径
法院普遍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年利率 3.45% 左右浮动,随央行动态调整);
若票据上事先约定了利率且不超过 24%,法院亦可按约定支持,但实务中极少见。
四、再追索利息
已清偿的背书人向前手再追索时,以“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含利息)”为基数,自清偿日起至再获清偿日止,继续按 1 年期 LPR 计息,公式不变。
五、费用边界
可主张:拒付证明费、通知快递费(凭票报销);
不可主张:前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法院认为不属于票据追索范围。

一句话记住:“到期或提示付款日(孰早)→ 实际清偿日”,LPR×360 天单利,法院模板已固定,诉状直接照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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