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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逾期后,持票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需结合法律依据、逾期原因和利率标准来进行计算。

一、核心结论(先说重点)
商票逾期利息 = 票面金额 × 逾期天数 × 利率
起算日:汇票到期日次日
利率标准:按「同期LPR」计算(通常为1年期LPR)
截止日:实际清偿之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所称“利率”,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实践中,法院普遍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作为标准。

2、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利息从到期日起算。
三、关键要素详解
无论是否逾期提示付款,利息均从「汇票到期日次日」起算。
例:汇票到期日为2026年1月10日,则利息从1月11日开始计算。
默认按「1年期LPR」执行(2026年1月最新LPR为3.45%);
若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如约定年化6%),且不违反司法保护上限(≤4倍LPR),可从其约定;
不得直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该标准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或信用卡等场景,不适用于商票)。


保留证据:截图电票系统状态、拒付通知、催款记录;
协商优先:可与承兑人签订《还款协议》,明确利息计算方式;
诉讼主张:若协商无果,起诉时可同时主张本金、利息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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