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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系统的提前提示付款,如果忽略了,可能让你丧失部分追索权,今天一起来梳理关注度同样挺高的一个问题:什么是电票系统的“提前提示付款”?有什么后果?该注意什么?操作错误,可能会你丧失“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2号)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北子觉得第五十九条可蕴含了很多内容的:
第一,提前提示付款的概念: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发起的提示付款,就是“提前提示付款”。
那到期前,可以有提前多久?开始于“票据出票、承兑”,截止于“票据到期日”。所以提前的意思是,还没有到提示付款期。
{插播另外一个概念}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第五十八条)
第二,承兑人的面对“提前提示付款”可以四种选择:
1.可直接付款;2.可直接拒绝付款;3.可于到期日付款;4.不予应答。
其中直接付款的操作,成为电票被出票人错误、失误选择了“不可转让”后的主要救济途径:出票(不可转让)——提前提示付款——承兑人直接付款——重新开票。
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据到期前,承兑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方式来处理,都没问题。
第三,“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据到期前不等于提示付款期内的提示付款
为什么说两者不一样。主要原因是,票据承兑人做出的“票据到期见票付款”的承诺是不包括票据未到期的。此事,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所以,票据没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了,未到期之前,承兑人有权不理你!也就是不予应答。
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当票据到期了,那么提前提示付款是否等于提示付款?下面探讨一下:
“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据到期日后 等于 提示付款期内的提示付款
理由是:对于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据未到期前,承兑人可以付款或拒绝,或者不予理睬。
但根据规则,承兑人对于提前提示付款的选择只有4种,3种在票据到期日前使用,当票据到期了,承兑人只有“于到期日付款”这一种选择了(隐含的权利是拒绝付款,但要有拒付理由)
所以北子认为,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据到期后,和效力“提示付款期内的提示付款”一致!
怎么理解: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一种情形:承兑人拒绝付款,那么这个到期日前的提示付款流程承兑人拒绝而结束了。当票据到期后,此时持票人需要再发一次提示付款行使票据权利。
第二种情形:承兑人未予以应答。北子认为,此时,持票人可再次发送提示付款,亦可不发,如上面说说的,北子觉得提前提示付款到了票据到期日,其效力应当等同于正常的提示付款了。承兑人只能选择同意或拒付。
最重要的操作提醒!!!操作错误,可能会你丧失部分“追索权”!!!
千万不要在提示付款期后,撤销“提前提示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附件2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的规定:
原票据行为发起人可对自己发起的且未被行为接收方回复的票据行为进行撤 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不得撤销。可以发起撤销的票据行为包括“提示付款”,系统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当发起撤销行为且通过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则回滚票据状态至前一手状态,也就是恢复到“提示付款”之前的状态。
在提示付款期后,撤销“提前提示付款”,票据状态回复到之前状态后,再发起的“提示付款”属于超过提示付款期发起的提示付款,则: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2号)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抖音号390626901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官网:http://www.txth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