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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前手背书人,持票人能否要求其承担律师费?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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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前手背书人,持票人能否要求其承担律师费?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3-03-14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前言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承兑人不同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商业承兑汇票更容易引发票据追索权纠纷。

追索前手背书人,持票人能否要求其承担律师费


那么,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是否可以向前手主张律师费呢?

一、案情

2019年1月,出票人A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月8日,收款人为B公司。后收款人B公司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东莞D银行。

2020年1月9日,D银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承兑人A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承兑人拒付,随后D银行向票据前手发起了线上追索。由于该汇票最后未能兑付,持票人D银行以承兑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以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一审法院并未支持D银行关于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D银行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二、裁判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并未规定律师费属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追索的金额和费用。

追索前手背书人,持票人能否要求其承担律师费


2.本案中使用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出票、承兑、背书、提示付款、追索等均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律师费并非是行使追索权必须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因“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QUESTION

思考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票据追索权纠纷都不可以追索师费呢?

三、律师解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未支持D银行要求支付因追索产生的律师费,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依据,那么如果要前手来承担律师费,就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01

途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第(三)项规定中“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属于持票人可以追索的费用。因此,如果涉案汇票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需要通过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或发律师函提示付款而产生律师费,那么该律师费可以视为因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而要求前手承担。


02

途径二

虽然票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约定,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合同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解决,即持票人和出票人或保证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当然,如果严格按照民事案由来区分,依照合同来约定律师费承担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并不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范围,各地法院在处理时并没有统一的尺度,如需一并追索,还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前手背书人,持票人能否要求其承担律师费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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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534.html

关键词:追索前手背书人,持票人能否要求其承担律师费,票据追索权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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