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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起算?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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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起算?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3-10-22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起算?看真实案例怎么说,《票据法》第七十条由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之规定。那么,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主张票款逾期利息时,该如何选择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呢?本文结合有关判例进行分析。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起算


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时间的不同,提示付款日和汇票到期日的时间先后关系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在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情况下,提示付款日早于汇票到期日;二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即提示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相同;三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后提示付款,即提示付款日晚于汇票到期日,此种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况:(一)在到期日后但在提示付款期内的提示付款情形;(二)超过提示付款期后的提示付款情形。在上述三种情形中,第二种情形因提示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重合,使用两者作为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点算得利息一样,故不做分析。主要分析第一、三种情况,即提示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不一致的情形。


一、期前提示付款情形下的汇票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

(一)有关判例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而后被拒付的,其可向前手主张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案号:(2022)鲁10民终2067号

❖法院认为:发达公司于2022年5月6日提示付款,早于案涉汇票到期日,属于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在发达公司未撤回付款请求,星樾公司也未作出拒付应答的情况下,发达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前的提示付款行为持续至汇票到期日,已发生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的效力。且至本案诉讼,作为承兑人的星樾公司仍未履行承兑义务,已以其实际行动表示拒绝付款,故发达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向星樾公司进行追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603,750元及利息(以347,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6,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注:本案中,存在两张票据。票据1的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5月19日,票据2等的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5月27日,持票人对于两张票据均在2022年5月6日进行了提示付款)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而后被拒付的,其可向前手主张自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案号:(2018)桂0103民初3038号

❖法院认为:关于追索金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之规定,康益达公司有权要求图宇公司、建燃公司连带偿还票据金额200万元以及自提示付款日起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0月25日,持票人于2017年10月19日,即到期日前进行了提示付款。)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持票人分别在票据到期日前以及提示付款期后两次提示付款,但均被拒付的,其可向出票人主张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案号:(2022)鲁02民终13048号

❖法院认为:城阳区高胜发建材经营部作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则仍应当对城阳区高胜发建材经营部承担票据责任。……城阳区高胜发建材经营部2021年12月17日于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对持票人承担责任。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后未付款,故本案中利息应自2021年12月18日票据到期日起开始计算并承担责任。

(注:本案中,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8日,持票人分别于票据到期日前的2021年12月17日和到期日后的2022年6月3日进行了提示付款。)


(二)关于期前提示付款的提示注意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故持票人在期前提示付款情形中应注意:


1.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有权拒绝付款,因此期前提示付款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持票人原则上无权主张该期间内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个案判例中,以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日作为票款逾期利息支付时间起算点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2. 因上述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期前提示付款持续至到期日的等同于到期提示付款,这就导致实务中出现大量“期前提示付款”只能拒付追索开票人及承兑人的案例,故需注意持票人在商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将可能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的风险。


二、在到期日后提示付款情形下的汇票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起算


(一)在到期日后但在提示付款期内的提示付款情形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其可主张自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案号:(2023)辽08民终36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注:本案中,案涉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2月26日,持票人于2022年2月28日提示付款并于2022年3月4日被拒绝付款。)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其可主张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案号:(2022)粤08民终3407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两份汇票的到期日均为2022年1月8日,万佳公司起诉请求自2022年1月8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利息起算日为2022年1月8日,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注:本案中,案涉两张票据的到期日均为2022年1月8日,持票人对两张票据均在2022年1月10日进行了提示付款。)


(二)超过提示付款期后的逾期提示付款情形


❖裁判要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其主张票款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应为提示付款日而非票据到期日。

❖案号:(2021)渝民终13号

❖法院认为:因海纳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力帆财务公司提示付款,一审法院以2020年5月11日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一审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

(注:本案中,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7日,持票人虽于到期当日提示付款,但因种种原因案涉票据中并无提示付款信息,后被法院认定为持票人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1日行使付款请求权,实际上是被认定为逾期提示付款。)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期前提示付款后予以撤销,而后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的,其可主张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案号:(2022)沪74民终1748号

❖法院认为:虽然宏宇公司在涉案汇票提示付款期后又撤销了原先的提示付款,重新发起提示付款,导致目前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但如前所述,因宏宇公司已有效行使了付款请求权,故并不丧失对于出票人、承兑人之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故宏宇公司要求福开公司、环东公司、宏远公司连带支付其票据款527,018.96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又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宏宇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汇票到期日即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案中,票据到期日为2020年8月14日,持票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于2021年9月13日撤销了付款申请;后持票人又于2021年9月17日及之后多次提示付款但遭到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三、有关建议


(一)鉴于法院对于“提示付款期内以及逾期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主张票款逾期支付利息应以到期日还是提示付款日作为起算点”持有不同观点,笔者建议进行了期内或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可选择以“汇票到期日”作为利息起算点,以便能够在诉讼中争取获得更大利益。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起算


(二)如果持票人曾于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即期前提示付款的,笔者认为持票人在列诉讼请求时,可以“汇票到期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因为这样更为合理且更稳妥。另外,对于期前提示付款的,笔者建议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期内再次发起提示付款,以避免因期前提示付款而可能导致的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的风险。

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 琚正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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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起算,持票人主张票款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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