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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请求权与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竞和,争议点有3个,早知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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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请求权与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竞和,争议点有3个,早知早受益

发布日期:2024-02-15 作者:天下通商贸-您贴身的票据专家 点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量市场交易活动采用票据支付的方式以代替实际现金流通。为了促进票据流通便捷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支付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到原因行为的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票据效力完全取决于票据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之规定,而不会受到基础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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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持票人所持票据到期后被承兑人拒绝承兑而基础合同又未约定票据交付后基础法律关系消灭,此时则发生票据请求权与基础合同产生请求权的竞和。债权人是继续行使票据追索权向出票人或前手追索票据金额亦或是依据基础合同请求相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此时则存在法律适用与法律事实相结合上的问题。

此时,法院审判过程中则面临以下问题:

1、债权人是否有权择一选择行使票据追索权或债权请求权,或只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2、如果允许债权人依据基础合同提起债权请求权则如何处理债权人仍然具有的票据追索权?

3、如果只允许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追索权短期时效(6个月)消灭后,则是否可允许债权人再依据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对于以上问题的分析需要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个案具体情况。)

问题一

在现有的司法实践背景下一般是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择一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案就持支持此观点。该判例法律分析部分写明,双方并未约定商票出具后债权就消灭,此时原因债权并未消灭,当事人可择一请求权进行诉讼。但如果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一方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此时债权人只能提起票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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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在原告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后,此时原告仍持有票据,则不特定时间原告仍有可能依据此票据获得兑付而重复获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问题?面对此问题作为法官一般不宜直接在判决部分写明要求原告在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实现权利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告,此种情况下违背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则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写明原告应在实现权利实现后向被告背书转让票据。但在实践中,极少有法官会注明要求原告在实现权利后转让票据,而如果原告在依据基础合同获得债务清偿又依据票据重复获利,此时被告则需要再依据不当得利为由进行诉讼。

问题三

商票跳票后,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提起票据的追索权之诉,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而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则为三年。第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只能提起票据之诉并逾越了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则此时依据《票据法》第18条和第65条,持票人仍可以主张部分票据上的权利。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票据关系和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时,此时无论票据追索权时效是否消灭都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对请求权的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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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票据法律关系和基础法律关系竞和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还应当综合考量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是否还向后手背书转让等。此外,票据利益能否实现也应当是此请求权竞和状况下的重要考量因素,如若票据权利能够实现,此时原告再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则无疑违背了票据法设立的初衷。

来源:无边界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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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5211.html

关键词:票据请求权与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竞和,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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