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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在行使追索权过程中的7个常见问题,尤其是第3个,务必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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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在行使追索权过程中的7个常见问题,尤其是第3个,务必要重视

发布日期:2023-04-04 作者:天下通商贸 点击:

商票在行使追索权过程中的7个常见问题,尤其是第3个,务必要重视,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交易过程中常见的支付手段,因其支付的便捷性在企业之间被经常使用。近两年来,一些大型公司作为付款人的承兑汇票到期后不能如期兑付,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过程中因对票据规则缺乏认识而导致利益受损,本文总结了几个在行使票据追索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以供参考。

商票在行使追索权过程中的7个常见问题


一、因超过时效,导致丧失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承担票据责任的被追索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若持票人未在前述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则其将丧失向除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以外其他前手背书人追索的权利。持票人最迟应该在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票据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被提起诉讼之日不等同于被执行完毕之日,我国很多案例均以再追索权未在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而被法院驳回。笔者认为该规定有其不合理的一面,被提起诉讼并不代表一定被追索成功,有些持票人并不享有追索权,在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就允许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明显不合理。笔者认为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的前提应当是已经对票据进行了清偿,若在其尚未完成票据清偿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行使再追索权,无疑会使再追索人额外获益,不符合追索权背后的法理。但在该规定尚未作出修改之前,被追索人一定要在被追索时想好对策,不能因此丧失再追索权。

二、因商业承兑汇票行使追索权的管辖法院距离当事人较远,丧失诉讼的地缘优势。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即追索权纠纷的任一被告住所地,那么如何确定票据支付地呢?首先,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可以在票据上记载支付地。如果未记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支付地是指,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一方,一般情况(集中管辖的案件除外)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法院。

商票在行使追索权过程中的7个常见问题


三、持票人基于“民间贴现”取得的票据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第一,《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可见,在我国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过批准,有权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才能够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民间贴现行为违反部门规章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零一条,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民间贴现”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持票人基于“民间贴现”取得的票据不享有追索权。

四、持票人基于真实的贸易关系取得经“民间贴现”的票据,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但需要对真实的贸易关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商票在行使追索权过程中的7个常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因此,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基于“民间贴现”而取得票据的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后手的,如果后手系基于合法手段或者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票据的,则应认定为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五、“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因“民间贴现”产生的“贴现息”,支付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后,双方应当负返还责任。如果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其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或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六、必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否则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七、电子商业汇票必须在票据交易系统操作追索,否则会有被认定丧失追索权的风险。

商票在行使追索权过程中的7个常见问题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这种表述,可能导致未经ECDS系统操作追索存在被认定丧失追索权的风险。尽管司法实践中,基于这一规定判决丧失追索权的情形极少,但已有深圳中院的判决支持并有案件当事人引用判决观点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点需要注意。

来源:民商法诉讼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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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txthp.com/news/4576.html

关键词:商票在行使追索权过程中,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民间贴现取得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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